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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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支出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荚山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和县政府采取BT、BOT、PPP等市场方式的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及对投资项

2、目绩效进行评价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节约的原则。第四条凡工程类项目达50万元、修缮类和采购类项目达30万元的,必须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具体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三)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评审后的工程量增加部分超过原设计的10%或超过30万元的建设项目;(六)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七)政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第五

3、条财政投资评审的主要审核内容:(一)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七)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A)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

4、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十二)其他内容。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一)对项目预(概)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参与审计部门组织的竣工决(结)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预(概)算及竣工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三)其他方式。第七条财政投资评审程序:(一)评审受理。凡工程类达到50万元及以上、修缮类和采购类达到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各种资料,送达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项目投资评审;(二)评审实施。投资评审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在与项目建设单位

5、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步评审意见,报县财政局分管局长、局长审核后形成正式报告,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县长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三)评审运用。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领导审批意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批复(批转),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批复(批转)文件及处理决定执行或整改。第八条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二)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制定评审计

6、划;(三)负责协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的关系,受理、处理评审争议和投诉;(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局所属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组织进行。第九条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

7、位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一)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三)对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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