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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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机动车停车场所管理,满足城市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促进机动车停车设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县城市建成区内机动车停车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所(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

2、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或者其他专用运输车辆停放的停车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县规划、市容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第四条县市容管理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停车场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县住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设置规划、设计、建设工作;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场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县国土、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消防、交运、房产等相关部门和梅城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机动车停

3、放行为的监管力度,保证县城区交通畅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规停放机动车辆、违法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在本县城市建成区内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并符合《潜山县城市容貌标准》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应依法规范停放机动车辆,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法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第六条停车场的设置与管理应坚持利民便民、民主民生、疏堵结合、投资多元、保障安全的原则。为促进、规范停车场产业发展,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

4、、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八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县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市容、交运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规划要求,结合停车需求,保持区域平衡。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第十条县公安交通、市容、规划、交运等部门应根据交通需求状况,在城市停车位供需紧张的区域编制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对停车场建设给予政策扶持。根据停车场专项规

5、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享受政府规定的政策扶持等优惠政策。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县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县市容、交运、公安交通等部门共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应当按照《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且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新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待建土地、自用场地开

6、办临时公共停车场。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应当经县市容、公安交通、国土、规划、交运等部门同意,确定土地权属无争议、不影响城市规划、市容和交通安全的情况下批准设立。举办大型活动需要设立临时公共停车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大型活动结束后,举办者应当及时将临时公共停车场恢复原状。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的规划用途。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管理第十五条实行公共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制度。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第十六条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调

7、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第十七条利用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由县市容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专业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和城市管理工作。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产权人可以自行经营管理,也可以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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