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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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笫一条为保护和提高耕地质量,确保粮食及其他农产品数量和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町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督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耕地质虽,是指由耕地地力、出间基础设丿施、耕地环境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的能力。第三条耕地质量管理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笫四条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土壤肥料工作机构负责耕地质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县国土资源、环保、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各白职责,做好耕地质量保护的有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耕地质量保护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耕地质量标准和耕地质量验收办法的实施;负责制定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工作;参加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FI立项前的可行性论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的保护和建设向项冃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负责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耕地质量的验收,

3、并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纽织或者参与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开发、复星和整理耕地后续培肥方案并组织实施;对非农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提出书面意见;对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进行等级鉴定,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质量监测体系和预警预报机制,对耕地地力、墻情和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价;按照冇关规定对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会同县环保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

4、区域;负责对破坏耕地质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有关职责。(二)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吋应当书面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质量要求的意见;与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对土地利川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耕地,编制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方案;会同县农业行政主悸部门依法对冇关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三)县坏保部门:协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禁止特定农产品生产的区域。(四)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

5、屮统筹安排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经费。会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项冃进行竣工验收。(五)县水利等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排灌条件等耕地质量保护方面的工作。笫六条耕地质量建设项冃的管理(一)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具体内容标准农田建设、基木口粮田建设、屮低产田土改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和复星、田间排灌设施建设、灾毁耕地恢复、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复、沃土工程、新开耕地后续培肥等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产出能力的建设项no(二)项目建设单位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立项前,

6、项目主管单位应当组织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可行性论证。2、涉及耕地质最建设的项日建设单位应当剥离可能遭到破坏的耕作层土壤,并在项日竣工验收前将耕作层土壤恢复利用。3、涉及耕地质虽建设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耕地质量建设的技术标准进行施工。4、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在施工过程屮,项目主管单位在必要时邀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派人加强监督和指导。5、涉及耕地质虽建设的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项日施T单位应当按照整改意见限期改正,项日主管单位应重新提

7、出验收屮请。(三)项目论证程序1、涉及耕地质虽建设的项目主管单位在纽织项目可行性论证会议之前,书面函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资料。2、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专家组,对耕地质量建设项F1的耕地质量建设和保护进行可行性论证。3、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対耕地质量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采集和检测土样、听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4、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就如何搞好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四)项目验收程序1、申请。涉及耕地质最建设的项Id建设单位在项1=1竣工时向

8、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中请,并提交相关资料。2、验收。按照《湖南省非农建设用地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验收。3、编制耕地质量验收报告。验收人员根据现场勘测结果和土壤样品检验报告,按照验收标准逐项评议,编写《耕地质量验收报告》。第七条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质量管理(一)严格耕地质量占补平衡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审批非农建设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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