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脱贫攻坚政策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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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政策详细解读  第一部分基本概念篇  【两不愁三保障】  “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  【六个精准】  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五个一批】  发展生产脱贫一批、易地扶贫搬迁脱贫一批、生态补偿脱贫一批、发展教育脱贫一批、社会保障兜底一批。  【基本方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七个强化】强化领导责任、强化资金投入、强化部门协同、强化东西协作、强化社会合力、强化基层活力、强化任务落实。  【五项经验】加强领导是根本、把握精准是要义、增加投入是保障、各方参与是合力、群众参与是基础。  【.脱贫攻坚思路】重大项目带动、特色产业富民、龙头带动、长短结合、务实脱贫。  【.责任机制】州级统筹、县市主体、乡镇包干、合力攻坚。   【.五个责任清单】州级领导挂钩县市责任清单、县市党政主要领导责任清单、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责任清单、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责任清单、乡镇包干责任清单。  【全部七个责任清单】县级领导挂钩乡镇脱贫攻坚责任清单、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脱贫攻坚责任清单、乡镇包干脱贫攻坚责任清单、驻村扶贫工作队员脱贫攻坚责任清单、行业主管部门脱贫攻坚责任清单、挂包单位扶贫工作责任清单、帮扶干部扶贫工作责任清单。  【乡镇七包干】包贫困对象识别精准、包贫困退出真实可靠、包产业到户精准施策、包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包项目实施善始善终、包革除陋习具体实在、包工作队员考勤管理。  【全部挂包帮“四个一”工作法】挂包帮“四个一”即逢双月走访一次,重大节日至少送一次温暖,每年至少帮助解决一个实际困难,每季度汇总一次帮扶情况。  【三率一度】指贫困退出考核中的三率一度。具体为:综合贫困发生率不得高于3%,错退率不高于2%,漏评率不高于2%,群众认可度不得低于90%。  【收入核算】  收入计算方式:人均纯收入=(生产经营净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  【国家扶贫标准】   1、2013年国家扶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736元;  2、2014年国家扶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800元;  3、2015年国家扶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855元;  4、2016年国家扶贫标准为人均纯收入2952元。  5、2017年国家扶贫标准暂定为人均纯收入3200元。  【纠正识别不精准的贫困对象】  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应正常退出,有下列情形的应按程序剔除。  1.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2.有家庭成员任“村三委”干部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有家庭成员成为现任“村三委”干部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3.拥有购买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贫困户建档立卡后购买此类机动车并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4.在城镇拥有自建房或购买商品房、门面房以及其他经营用房的(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安置户,在综合考虑是否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后,确定是否正常退出)。   5.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土地和各类生产资料以及产业扶持资金、小额贷款入股相关经营活动作为脱贫措施的,不认定为错评,达到脱贫标准时,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  6.种植、养殖大户或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为享受扶贫支持,故意分户、并户,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  8.空挂户或为套取扶贫支持将户口迁入村组的空挂人口。  9.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失踪人员、与户主不共享开支或收入的人员。  10.优亲厚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信息失真以及其他不符合贫困对象识别条件的人员。  存在上述1—5项括号内情形,按正常脱贫程序退出的建档立卡人口,列为脱贫人口。  【第三方评估和扶贫成效考核“三率一度”】  综合贫困发生率、错退率、漏评率、群众满意度。  1、标准要求:贫困发生率不得高于3%、错退率不高于2%、漏评率不高于1%、群众满意度不低于90%。  2、测算公示:   综合贫困发生率=(计划剩余贫困人口-错评人口-漏退人口+错退人口+漏评人口)÷上年末乡村人口×100%  错退率=错退户数÷调查的脱贫户×100%  漏评率=漏评户数÷调查的非贫困户×100%  群众满意度包括:群众对驻村工作队工作满意度、对帮扶责任人工作满意度、对帮扶方式满意度、对帮扶成效满意度。  漏评户指附合建档立卡户条件(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但未纳入的农户;  错评户指不附合建档立卡户条件(没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但已纳入的农户;  错退户指建档立卡户中未达到“两不愁三保障”但已脱贫的建档立卡户;  漏退户指建档立卡户中已达“两不愁三保障”但未脱贫的建档立卡户;  第三部分脱贫标准及程序篇  一、脱贫标准  (一)贫困户脱贫  1.“两不愁”  标准:   (1)人均纯收入。2017年暂按3200元计算,确保收入有稳定性、持续性项目支撑。(注:考核评估改算收入为核收入,重点核实是否有稳定、持续的收入来源、稳定的产业支撑。)  (2)有必须的口粮、四季衣服和达标饮水。  2.住房保障  标准:住房必需达A、B级,以脱贫当年年底前入住为条件。  (1)今年计划脱贫出列贫困村和贫困户农村危房改造年底前必须按计划全部竣工,实现搬迁入住。  (2)计划脱贫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年底前必须按计划全部竣工,实现搬迁入住。住房建设符合标准,建房自筹资金控制在1万元以内,无建房举债。  3.就学保障  标准:  (1)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辍学。  (2)对因学致贫、因学返贫家庭,把精准持续资助高中以上(含高中)学生就学作为脱贫措施,扣除就学负担后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仍达到脱贫标准。  4.医疗保障  标准:   (1)100%参加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注:人社系统与扶贫系统数据信息录入必须完全一致。)  (2)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3)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确保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有9类15种大病的优先得到全额救治(2018年新增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  (5)县级医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全面落实,县内医院就诊无垫支医药费。  5.养老保障。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养老保险。  6.扶持情况。精准帮扶措施,完整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和省精准扶贫大数据管理系统。  (二)贫困村出列  7.贫困发生率  标准:  (1)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数据、信息真实可靠,考核评估、实地检查、大数据系统抽查和电话抽查无差异。(注:必须实现纸质数据信息、录入系统数据信息、入户访谈信息“三个统一”。)   (2)被抽查村漏评率、错评率、错退率均控制在1%以内,确保综合贫困发生率控制在2%以内。  8.道路硬化到村。  标准:行政村到乡(镇)、县城通硬化道路,且危险路段有防护措施。硬化道路特指沥青路、水泥路、整齐块体路(含弹石路)。  9.贫困村通电。  标准:贫困村通10千伏以上的动力电,贫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有一户已通380V三相动力电。  10.贫困村通广播电视。  标准:贫困村广播电视覆盖率达到99%。指有线、无线、卫星三种广播电视覆盖方式,至少有一种通到行政村所辖自然村。  11.贫困村通网络宽带。  标准:网络宽带覆盖到行政村、学校和卫生室。  12.农村饮水有保障。  标准:通自来水或饮水水源有保障,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  13.卫生室建设。  标准:以县为单位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 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建有标准化农村卫生室,卫生室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设,医疗设备齐全,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  14.公共活动场所。  标准:行政村有公共服务和活动场所,党员10人以上或人口200人以上的村民小组有活动场所。  15.适龄儿童有学上。  标准:贫困家庭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16.集体经济收入。  标准:贫困村出列当年集体经济收入达2-5万元以上。  (3)贫困县摘帽  17.贫困发生率。  标准:贫困县贫困发生率降至3%以下。  1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标准:贫困县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高于全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  19.贫困村退出。  标准:贫困村全部退出。  20.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精准到户。   标准: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产业带动、人畜饮水、教育帮扶、资产收益、就业培训、有组织的劳务输出、金融扶持、生态扶持和低保兜底等项目、资金至少有一项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扶持,实现扶贫政策、项目、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百分之百覆盖。  20.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并通过国家认定。  标准:达到国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评估验收标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二、贫困退出程序  (一)贫困人口退出程序  1.入户调查。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乡镇干部、村两委成员、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对年度计划脱贫户进行入户调查。达到退出标准的,经拟退出贫困户认可,入户调查人员填写《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贫困户不愿退出的,也要做好脱贫情况调查,填写《贫困户帮扶情况认定表》,一并提交评议。  2.村“两委”商议。村党总支就入户调查情况组织召开“两委”会议,即村党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村党总支书记主持,对入户调查情况初步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驻村工作队员必须全程参与商议。   3.村评议公示。组织党员、村民进行民主评议,提出脱贫初步名单,在自然村和村民小组村民活动较集中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如无异议,村党总支书记、村主任、村第一书记、入户核查人员和脱贫户在《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签字确认,初步名单和《贫困户脱贫销号双认定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村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能并全程参与监督。  4.乡镇核查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报送的初步名单,对照检查核实,并填写乡镇核查意见,脱贫户名单在乡镇和各行政村公告退出,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工作站站长或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5.县审定销号。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报送的脱贫户名单及退出程序进行审查,县市委书记、县市长、分管领导、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对全县市汇总名单签字认定,并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销号。  (二)贫困村退出程序:  1.村申请。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贫困村,当年12月中上旬根据贫困村退出标准,召开村党总支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村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   2.乡镇审核。当年12月中下旬,乡镇党委、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入村调查、摸底核算、逐项审核村填报的《贫困村退出认定表》,经乡镇党委、政府审核,并在乡镇和该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填写审核意见,由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分管领导、扶贫专干签字确认,上报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县市审定公告。次年1月,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贫困村退出申请进行复审,并在县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及该乡镇公告,公告无异议后由县市政府批准退出,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三)贫困乡镇退出程序:  1.乡镇申请。列入当年退出计划的贫困乡镇,当年12月中上旬,由乡镇根据贫困乡镇退出标准组织开展自查自评,召开乡镇党委会议研究提出退出意见,填写《贫困乡镇退出认定表》,提出退出申请,并编制《贫困乡镇脱贫攻坚报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县市初核。当年12月中下旬,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开展调查核实、摸底核算、逐项核查乡镇填报的《贫困乡镇退出认定表》,审定《贫困乡镇脱贫攻坚报告》,并在县级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和该乡镇公告退出,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乡镇脱贫退出初审报告,由县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或联系领导、县扶贫办主任、统计局局长审核签字,一并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州审定公告。次年1月上中旬,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县市申请退出的贫困乡镇逐一进行专项评估、复审,并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提出退出贫困乡镇名单在州级媒体和州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广泛征求意见。公告无异议后,经州人民政府批准退出,结果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并销号。  (四)贫困县退出程序:  1.县级申请。列入当年脱贫计划的贫困县,当年12月中上旬由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贫困县退出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填写《贫困县退出认定表》,编制年度《脱贫攻坚报告》,提出退出申请,报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州级初审。当年12月中下旬,州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逐项核实县填报的《贫困县退出认定表》,并在州级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形成贫困县脱贫报告和初审报告,一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3.省级核查。次年1月,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对申请退出贫困县进行检查考核,并委托第三方评估,提出退出贫困县名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编制《贫困县脱贫攻坚报告》,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4.批准退出。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相关力量对退出情况进行专项评估检查后,对不符合条件或未完整履行退出程序的县,由省人民政府进行核查处理,待其符合条件并履行程序后方能退出,对符合退出条件的贫困县,由省政府正式批准退出。  第四部分行业部门政策清单篇   【易地扶贫搬迁】  搬迁对象:符合“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六类地区”且自愿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  “六类区域”:一是深山石山、边远高寒、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且水土、光热条件难以满足日常生活生产需要,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的地区;二是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或限制开发区;三是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十分薄弱,工程措施解决难度大、建设和运营成本高的地区;四是地方病严重地区;五是地质灾害频发地区;六是其他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地区。  “三个优先”:优先搬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比例高的自然村、优先支持自然村整村搬迁、优先搬迁位于地震活跃带及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个不纳入”:工矿塌陷区、工程强制性搬迁区域、边境一线、原址拆除重建、自然村内搬迁不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安置方式:坚持集中安置为主,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重点依托城镇、中心村、产业园区、乡村旅游区进行安置。2018年以后以城镇化集中安置为主。  安置点发展:安置点要做好产业规划、落实就业计划、完善配套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   “三个协议”:严格落实搬新拆旧,做到“一户一宅”,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要签订搬迁协议、搬新拆旧协议、脱贫就业协议。  建房面积标准:严格执行统规统建,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控制在人均25平方米以内,最大户型不得超过150平方米。1人户、2人户可采取公寓形式安置。  搬迁补助标准: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户建房补助资金人均2万元,建新拆旧的人均奖励0.6万元;取消档内贫困户6万元贷款政策,自筹资金原则上户均不超过1万元;建房补助和奖励资金不得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建房成本。已纳入2016年度计划并批准实施的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户均3万元,有偿使用建房借款资金6万元。纳入2017年和2018年度计划实施的同步搬迁户建房补助资金户均1.5万元,有偿使用建房借款资金6万元。  【农村危房改造】  农危改对象: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  农危改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采用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通过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用加固改造方式,通过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应当拆除重建。   面积控制标准:对4类重点对象C、D级加固改造不受面积控制,D级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建筑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  贷款支持政策:2017年,对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提供基准利率及以下的优惠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其中政府贴息补助5年。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县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2018年,全部实施C、D级危房改造助力贷款,4类重点对象贷款额度最高为2万元,非4类重点对象贷款额度为7795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贷款实行政府全额贴息和补助。  2017年,全部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为:加固改造按照“一户一方案”每户补助不超过2万元、拆除重建每户补助3万元(面积超标的每户补助2万元)及兜底帮建每户补助不低于3万元;非4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7795元。2018年,全部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为:按照C级危房每户2万元、D级危房每户3万元下达到各乡镇,由各乡镇统筹实施。非4类重点对象,按照每户7795元下达各乡镇,由各乡镇统筹实施。  农危改其它要求:1.统建和兜底帮建项目在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直接支付给施工方。2.引导和鼓励各乡镇缩小C、D级危房补助的差距,鼓励以修缮加固为主。  【就学保障】   学前教育阶段:普惠30%在园困难幼儿,其中建档立卡学生全覆盖;300元/年·人的标准按学期发放。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校负责评审发放。  义务教育阶段:  1.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以补充公用经费方式落实:小学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特殊教育6000元/年·人;免费发放教科书:小学90元/年·人,初中18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相关资金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人数由省厅核算下达学校。(教科书由省厅直接采购配送)  2.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小学1000元/年·人,初中125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资金据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人数由省厅核算下达学校,学校按月发放。  3.营养改善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全年按照学生校时间200天计算,每生每年补助资金800元。资金构成:中央试点县市资金由中央资金全额担负,省级试点县市资金省、州、县按比例分担;资金据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系统中实有人数核定,学校落实。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1.中央免学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学校按同级同等公办学校标准执行;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减免。  2.助学金—普惠在籍40%困难学生,一类2500元/年·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享受一类),二类15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  3.生活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25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发放。(新政策、待落实)  4.地方免学费—南部六县农村户籍学生,800元/年·人;资金构成:州级财政全额担负;学校按学籍及户籍统计上报,按学期减免。  5.民族生补助—.民族高中班学生,2500元/年·人,学校按学籍核定,按学期发放;资金构成:州级财政全额担负。  中职教育阶段:  1.免学费—全日制一、二、三年级在籍学生,20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州、县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学期减免。   2.助学金—一、二年级涉农专业、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2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000元/年·人;资金构成:中央、省按比例分担;学生在学校按学年申请,按月发放。  3.生活费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雨露计划)3000元/年·人,由地州扶贫“雨露计划”专项资金安排落实。(新政策、待落实)  高等教育阶段: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全覆盖),本专科1000-8000元/年,研究生1000-12000元/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办理。(风险补偿金由中央、省、州、县、高校按比例分担)  2.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全日制普通高校新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优先)一次性,省内500元,省外1000元,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办理;资金来源:中央彩票公益金。  3.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硕士6000元/年·人,博士13000元/年·人;本专科一等3500元/年·人(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享受一等),二等2500元/年·人,学生在学校申请办理。  4.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退役士兵资助—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年·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人,学生向入伍前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5.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云南省属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在校已免学费的学生除外),毕业时自愿到云南25个边境县和3个藏区县辖区乡镇以下(含乡镇)基层单位就业、自愿服务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本专科不超过8000元/年·人,硕士、博士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年·人,学生通过学校申请,基层就业单位考核,省教育厅组织审定。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6.云南省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入中央部委直属普通高校的云南籍家庭经济困难优秀本科学生,5000元/年·人(连续资助四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7.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考入一本院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5000元/年·人(连续资助四年),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8.“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大学生学费奖励—从2016年起,考入普通高校的“直过民族”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本专科学生,5000元/年·人(连续资助四年本科或三年专科),资金构成:省财政全额担负。  9..优秀贫困学子奖学金—考入国家“985”和“211”工程院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3000元,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资金构成:州财政全额担负。  【社会保障兜底】   农村低保对象:  1.2018年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318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  2.分类施保: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困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88元/人·月;对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68元/人·月;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补助标准不低于148元/人·月。  3.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一级、二级)享受50元/人·月的残疾人生活补贴,其中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7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4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  4.低保对象中的非建档立卡户按每人70元的标准资助加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享受医疗救助。  特困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和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540元/人/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455元/人·月。  3.对特困人员中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7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发放40元的照料护理补贴。  4.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加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  5.特困人员住院后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承担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补助。  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对象、低保对象:①通过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等有关政策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县民政局按照一定的救助比例进行救助。各类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救助比例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医疗救助由人社部门统一负责经办;城市三无人员、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全额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中的非建档立卡户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单次或年度累计超过8000元(含8000元)的,按1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资金不得超过10000元。② 县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可申请州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病种为所有疾病。救助标准为:住院后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0.8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2万元至6万元(含6万元)的,按50%给予救助;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或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自付费用超过6万元的,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累计最高限额为10万元。  对因病、因灾等原因导致的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对象(县民政局负责):  1.对突发性、暂时性困难的对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2.一次性临时救助金不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因灾困难的群众:  1.对参加农房保险因灾房屋全部倒塌的农户,每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参保理赔款;严重损坏和一般损坏的按《保险协议书》规定条款分类给予相应合理的理赔。  2.因灾房屋全部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农户,可由受灾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民政部门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3.对因灾需解决过渡期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根据提出申请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救助。  4.对因灾所致符合因灾救助政策规定的,本着“有粮吃、有房住、有水喝、有衣穿、有病能医治、有学上” 六有保障原则进行分类救助,依照《救灾资金管理办法》实施救助。根据提出申请和实际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和失踪人员给予适当的抚慰金。  【医疗保障】  参加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优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财政和州财政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省财政和州财政按照6:4的比例承担。州、县财政承担部分的具体承担比例为州级承担60%,县有承担40%。家庭医生签约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为65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肺结核等患者,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并逐步扩大病种。根据签约服务人数按年收取服务费,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36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医保基金承担12元,由医保基金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承担12元,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经费中按实际签约人数支付;个人缴费部分(12元)由财政承担。  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从600元提高到630元。对高血压Ⅱ-Ⅲ 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住院待遇倾斜: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州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扩大保障范围: 2017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县市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  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从8000元调整为4000元,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从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  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2018年将宫颈癌、乳腺癌、肺癌、尘肺病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实现大病专项救治覆盖所有患大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9类15种大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县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养老保障】  实现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全部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每年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12个档次自愿选择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档次的政府缴费补助。参保人按规定逐年缴费后,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在此基础上,对选择1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每增加缴费100元,给予10元的缴费补贴,但最高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100元。不按规定逐年缴费的,不得享受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待遇:  1.年满60周岁,并按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  2.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合计构成:(1)基础养老金是由财政直接出资发放的普惠式养老金,现为每人每月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级财政补助15元,州级财政补助3.5元,县级财政补助1.5元)。(2)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银行利息)÷139。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县级政府给予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费补助金。  对残疾人的养老政策倾斜:  1.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200元的缴费档次逐年全额代缴。  2.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按照200元缴费档次标准,由州、县级财政逐年代缴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3.年满55至5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残疾)每月按基础养老金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金,年满60周岁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金。  【就业扶贫】  技能扶贫:对每个有劳动能力、有培训意愿的适龄贫困人口开展1次以上技能培训。使每个有就读技工院校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应、往届“两后生”都能免费接受技工教育。每个有劳动能力且有参加职业培训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者每年都能够到技工院校及其他培训机构接受至少1次免费职业培训,对接受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贫困家庭学生(学员)推荐就业。  就业扶贫:  1.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以特困地区、直过民族地区为重点区域,以全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劳动力为主要对象,全面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行动计划,对有转移就业意愿的适龄贫困劳动力帮助其转移就业。  2.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调整扩大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贴息。   3.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4.发放交通补助鼓励跨省帮扶就业。对跨省务工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交通补助,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资金从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中列支。  5.发放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鼓励有组织转移就业。从2017年起,对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村委会、农村劳务经纪人可依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发动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免费推荐农村建档立卡劳动力转移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稳定就业满3个月以上的,可按省外转移就业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就业200元/人的标准给予向输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6.建立扶贫基地鼓励吸纳就业。对经州级及以上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新吸纳(2017年10月1日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20人以上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可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资金从州、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7.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结合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贫行动计划实施,鼓励乡镇积极开发乡村道路维护、保洁保绿、就业公共服务协理等公益性岗位。从2017年起,全县在当年计划退出的贫困村每年开发至少20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男50岁至60岁,女50岁至55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对用人单位给予300元/月·人的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在村委会和村小组公示一周后,由用人单位向县市人社部门按季度申报发放,其享受政策期限至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为止,最长不超过2年。岗位补贴资金从州、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产业扶贫】  耕地地力保护资金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资金(指原来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根据收到的补贴资金总额和乡镇核定上报的(实际)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每亩补助60元左右),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2018年补贴资金总额3413.6万元,拨付到14个乡镇。)  退耕还草补助:在25度以上的坡耕地实施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费150元、种植费450元)、第三年验收后补助管护费400元。(2017年实施任务数1.5万亩,资金总额900万元。)  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补助:按承包到户的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面积发放,草原禁牧补助每亩7.5元、草原平衡奖励每亩2.5元,通过“一卡通” 发放到户。(2017年全县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奖励补助面积108.08万亩,补助资金340.2万元。其中:实施禁牧面积14万亩,补奖资金105万元;实施草畜平衡面积94.08万亩,补奖资金235.2万元。)  农机购置补贴:按照“云南省农机购置当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的品目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机产品在全省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同档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的30%。  种植业、养殖业保险:种植业(水稻、玉米、油菜、甘蔗、橡胶)和养殖业(能繁母猪、奶牛)保险,中央、省、州、县、农民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其中农民承担10~20%,如果遇到灾情保险公司赔付农民部分损失。(2018年水稻每亩入保保费19.5元,其中财政补贴17.55元、农户承担1.95元;玉米每亩入保保费16.5元,其中财政补贴14.85元、农户承担1.65元;甘蔗每亩入保保费47.5元,其中财政补贴38元、农户承担9.5元;橡胶每亩入保保费45元,其中财政补贴36元、农户承担9元;每头能繁母猪入保保费60元,其中上级财政补助48元,养殖户自筹12元。)  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建档立卡户全覆盖:结合当地的特色经济产业,重点推广三种组织带动:1.龙头企业产业化合作经营带动。推广“龙头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龙头企业+村委会(社区、党总支)+建档立卡贫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模式,推动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返租倒包等多种形式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2.专业合作社带动。推广“ 专业合作社+建档立卡贫困户”、“专业合作社+加工企业+建档立卡贫困户”、“专业合作联社+建档立卡贫困户”等模式,联结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3.社会化合作服务组织带动。推广组建农机服务、劳务培训派遣服务、农产品加工、信息服务、电商服务、乡村旅游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辐射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收益保底机制、利润返还机制、股份合作机制、反哺农村机制、挂钩特派机制等五类利益联结机制。  【生态扶贫】  新一轮退耕还林(普惠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优先向符合退耕还林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县级每年将退耕还林工程量的80%安排到贫困乡镇,积极鼓励引导退耕农户利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发展林果产业和林下经济等脱贫致富产业,带动贫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农户,国家每亩补助1600元。补助资金分三次兑现给农户,第一年每亩补助900元(其中种苗补助费400元,现金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现金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现金补助400元。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普惠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占80%):  1.实施农村清洁能源太阳能建设的农户,国家每户一次性补助太阳能项目资金1000元。  2.实施农村清洁能源节能灶建设的农户,国家每户一次性补助节能灶建设项目资金300元。   生态护林员(建档立卡贫困户):  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生态护林员每年每人8000--10000元,并按月发放,全部以8000元/年.人执行。2017年中央财政资金安排新增生态护林员任务100人,管护资金80万元,全县共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100名,新增管护面积203187亩。  【水利扶贫】  饮水安全:  1.对象:针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  2.2015年末,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圆满完成“十二五”规划任务,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基本解决。  3.省水利厅和省扶贫办联发文件指出,“各地要切实贯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投资以地方为主的要求,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水利、扶贫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交流共享信息,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等有关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共同抓好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特别是贫困村饮水有保障工作。”  4.脱贫出列考核标准: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20升以上,人力取水半径不超过1公里。饮水保障有标准,人均每天二十升。  5.建档立卡贫困户饮水“明白卡”  取水半径一公里,烧开再喝更卫生。   水窖加盖又上锁,清洗消毒年两次;  自来水表家家装,计量交费安全喝。  饮用水源要保护,供水设施常爱护;  爱水惜水见行动,致富小康有水用。  2.2017年,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目标任务,通过采取新建、改造、联网、配套等措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  水利工程:  2.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脱贫攻坚目标,精准对接深度贫困地区水利需求,加快解决深度贫困地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民生水利问题。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脱贫,优先安排实施深度贫困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因地制宜推进小型农田水利、小型水库等项目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实施小水电扶贫工程建设,改善贫困群众生活生产条件。结合灾后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加强深度贫困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农村基层防汛预报预警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水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  【残疾扶贫】  残疾人帮扶救助(普惠政策,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  1、残疾人教育救助: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家庭学生每人给予补助1000至1500不等(含大专以上)。   2、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每个有劳动力的适龄贫困残疾人开展一次以上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每人给予适当补助劳务费。(指标控制,州县政府购买)  3、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自主创业补助不低于4000元(指标控制,省州县补助),盲人自主创业补助不低于5000元。(指标控制,州级政府购买)  4、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托养:三类残疾人托养每年每人给予适当补助。(指标控制,中央补助,地方配套)  5、机动车燃油补贴:凡使用机动车代步的肢体残疾人每年每人补助260元。(指标控制,县级发放)  6、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每户给予适当补助。(指标控制,县级政府购买)  7、残疾人基本辅具适配:免费提供轮椅、拐杖、盲杖、助行器等。(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县级适配)  8、低视力助视器:每个1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9、肢体康复训练:每人19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中央、省直接拨付至村社康复室,指标控制)   10、大小腿假肢装配:大腿安装一例5000-8000元,小腿安装一例3000-5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安装)  11、成人助听器验配:成人助听器验配一例19000元,由政府采购后免费发放。(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0-6周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1、听力残疾儿童需植入人工耳蜗的,每人补助8.85万元(含人工耳蜗产品、植入手术、术后开机及4次调机及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用)。(指标控制,省级采购、州级适配)  2、听力残疾人儿童需适配助听器的,每人补助1.92万元(含全数字助听器2台、验配及一年内调试、10个月的康复训练费用)。(指标控制,州县政府购买)  3、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给予适当补助(含手术、术后康复训练及矫形器费用)。(指标控制,州级政府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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