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

ID:44320349

大小:793.50 KB

页数:43页

时间:2019-10-20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_第1页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_第2页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_第3页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_第4页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_第5页
资源描述:

《人大刑诉法课件4历史发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沿革(一)上古、中世纪的刑事诉讼法(二)近现代的刑事诉讼立法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一)早期的弹劾式诉讼弹劾式诉讼制度,就是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诉讼制度。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控诉与审判只能分离。第二,审判以言辞辩论的方式进行。第三,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第四,神示证据制度例如《萨利克法典》第3条规定:“凡传唤别人到法庭者,应偕同

2、证人,一同到被传唤人家,如本人不在,应使其妻子或其他家属通知他本人,前赴法庭。”例如在古雅典,案件在审判时先宣读原告的控诉书,再宣读被告的反驳书,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发言和进行辩论,当事人也可以请懂法律的人为自己辩解,最后由法官作出判决。《汉穆拉比法典》图《萨利克法典》图弹劾式刑事诉讼制度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它已具备了现代诉讼的基本结构。(1)它明确区分了控诉与审判的职能,有利于防止法官集控诉和审判权于一身,独断专行,滥用职权。   (2)原告和被告诉讼地位平等,双方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平等的对抗和辩论,有利于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居中裁判,有利于案件的公正

3、处理。(二)传统的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德意志帝国就实行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英国在君主专制时期的星座法庭,实行的也是纠问式诉讼。纠问式诉讼的代表性法典为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ConstituioCriminalisCarolina)。纠问式诉讼的主要特点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例如,在法兰克王国的纠问式程序中,对被告人要进行两次拷打。第一次是在侦查期间,逼使他承认犯罪;第二次是在判刑以后,逼使他供出共

4、犯。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三)近现代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和特征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程序,较之封建纠问式的诉讼程序,其主要变革在于:(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实行不告不理。(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3)控诉、辩护、审判三角鼎立,构成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诉讼模式基本特点适用区域“职权主义”或“审问制”(InquisitorialSystem)注重发挥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特别是法官在审判中的主动指挥作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或“对抗制”(AdversarySystem)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

5、讼中的主体地位,使其在诉讼中积极主动、互相争辩对抗,审判机关相对消极,形式上只起居中公断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程序的基本状况为:(1)警察、检察官和其他有侦查权的官员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的侦查通常由检察机关进行,或者由检察机关指挥司法警察或刑事警察进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负责公诉与预审的机关”明确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受理申诉和告发并作出相应的评价和处理,应采取或使他人采取一切追查违法犯罪的活动,为此有权指挥辖区内的司法警察的一切活动,有权决定采取拘留的措施;所有官

6、员和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知晓任何重罪、轻罪,都应毫不迟疑地通知共和国检察官,并向检察官移送有关情报、笔录和文件;司法警察在得知发生现行重罪时,应立即报告共和国检察官,并不迟延地到达犯罪发生地点,进行一切必要的查证工作。《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当检察官通过报告或其他方式知悉一种可疑的犯罪行为的时候,就要去探查确实情况,以便决定是否应当提起公诉。"(2)侦查和预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居重要地位,侦查、预审不公开进行。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重罪案件必须进行预审”(第79条);“侦查和预审程序一律秘密进行”(第11条)。法律授权一切负

7、责公诉和预审的机关,包括司法警察、共和国检察官司、预审法官司以及其他辅助人员,为查明犯罪可以进行一切必要的调查、预审、搜查、扣押等措施,可以询问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奥地利刑事诉讼法》第199条(1)项规定:“审讯前,预审法官应提醒被告,他须肯定、明确和如实地回答向其提出的问题。”(3)在刑事案件的追诉上,一般采用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方式。(4)法官起主导、指挥作用的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主义,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法官在庭审中起主导作用,可以依职权主动讯问被告,询问证人;可以采取足以证明一切事实真相的证据,决定采取必要的一切证

8、明方法;有权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作出决定。当事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接受指挥的地位《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有责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