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识课件专题一.ppts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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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与法:民法篇【导言】走近民法某甲,系某高校教师,因妻遇车祸死亡,忧郁成疾住院治疗。其独子乙,17岁,擅自将祖传花瓶卖与20岁的丙,并完成交付。丙明知该花瓶非乙所有。甲听说此事,怒极,心脏病突发身亡,乙悲痛不已。乙舅丁为公安机关干警,欲以执行公务之名强行收回花瓶。半年后,乙成年,因悔自己无知出卖花瓶气死父亲,遂诉请丙返还,问乙能否得偿所愿?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同住一栋二层楼。李某为一层所有人,二层归张某所有。因张某家人需经一层上楼梯才能进入二层楼,而李某不允许张家进入一层,张某家人只能从窗口进出。张某要求李

2、某允许其使用楼梯,而李某称一层房屋为自己所有,有权禁止任何人通行。因此,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允许其经由楼梯进出。法的基本命令是:自以为人,并敬重他人为人。——黑格尔一、民法的精神一)东西方私法观念漫谈中国古代没有“私法”意义上的民法中国古代文献中,刑、法、律三个字的含义是相通的,可以互换的。《唐律疏议》:“法,亦律也。”三代最初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汉以后为“律”。刑民不分以形统民入民于刑今天我们说的民法,是来自日本的舶来品二)民法的精神:人文关怀吕刑法经秦律唐律疏议大清律列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社会

3、关系市民社会政治国家个人利益社会利益自治强制权利本位社会本位私法公法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梅因西方人一手一部圣书:一书是《圣经》,以求心灵的净化、精神的寄托;另书是《民法典》,以求财产的安全、人格尊严的保障。——「美」艾伦·沃森著:《民法法系的形成与演变》,李静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民通第二条:调整平

4、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张男与李女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因意气相投,相互羡慕,遂互留地址,互递照片,并决定交友。但双方一直没有见面。一年后,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于2000年2月14日在玫瑰餐厅见面。李女同意了张男的邀请。李女十分重视此次约会,为了此次约会,专门到美容店进行了美容,并按约定时间到玫瑰餐厅。但李女从日上中天一直等到日没西天,也未见到张男的影子。李女十分恼怒,便按照地址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李女怒而诉至法庭,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

5、费一万元。既然你给儿子的工作作了担保,你儿子现在把我们银行的钱拿走了,你就应该要承担责任那可是你们内部管理出的问题,怎么要我来承担责任呢?法院压根就不该管这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以及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第一、二审判决后,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18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重审。人事保证合同案原告

6、和平支行诉称:被告高延民为其子高峰岩担保,高峰岩才被原告聘用为合同制干部。高峰岩在合同未满的见习期间携巨款潜逃,给原告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此,诉请判令被告根据合同的约定给原告赔偿23万元,并偿付此款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高延民负担。被告辩称:原告所称的担保合同是无效合同,况且被告也从未与其签订过这个合同。不同意让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分析认定后,查明:1993年11月1日,原告和平支行与被告高延民之子高峰岩签订聘用合同,聘用高峰岩为该行的合同制干

7、部。合同约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干部必须按照《合同制干部管理办法》和《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自己确定经济担保人。1993年12月,高延民在作为聘用合同附件的《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上盖章,同意作高峰岩合同期内的经济担保人。《合同制干部担保办法》第六条规定:担保人有责任教育被担保人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贪污、盗窃、严重违纪等方面问题,担保人应负连带责任。被担保人高峰岩在合同期内将储户存款23万元取出后去向不明,经哈尔滨动力区反贪局立案侦查,高峰岩系重大犯罪嫌疑人,并携款潜逃。被告高延民不服一审判决,向哈尔

8、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的“担保”不是一般合同的担保,不应当适用民法的规定。况且犯罪嫌疑人高峰岩现在下落不明,他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的罪责也不清楚,“担保人”如何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公民法人代表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平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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