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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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公意与法律社会契约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在继承和发展古代有关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比较系统的关于国家起源及理想政治制度的理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重要性在于他为近代民主政体的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他认为国家政府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人民公意的产物,因而人民有权利监督、评判和控制政府,而且如果政府违背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则人民具有革命的权利来推翻它。卢梭认为人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自然状态人们的生活是清苦的,为了满足生活的需要,过更富足的生活,人们就不断地从事生产和劳动,但是生产的发展导致私有制和不平等的产生,人们互相仇恨、残害,自然法不能发挥它的功能,人们无法在

2、原来的状态下继续生活,于是全体人民约定,“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位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个共同体就是国家,七月是政治共同体产生的途径,并使政治共同体得以稳固。在共同体中,人们仍像往常一样自由,由于任何一个结合者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交给整个集体,因为他们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这一思想正与现代社会主义及共产主义所契合。卢梭指出当人民把权利交给人民的全体时就形成了公意,公意是至高无上的,而政府是第二位的,君主只是派生的,公意是人们给予公共的利益而产生的共同意志,国家的活动

3、受“公意”的指导和约束,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卢梭指出;“共同繁荣意志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存在着使社会达到同一目的的共同利益。”共同意志反映共同体内部整体的利益,其归宿是平等。公意不同于众意或个别意志的集合。“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之时个别意志的总和。”来自部分的意志算不上真正的公意,即使这个部分包括的数目再大,也只能是个别意志或集团的意志。卢梭说;“行政权力的受任者决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是人民愿意就可以为人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概念里

4、,公意有其鲜明的特征。第一:公意是不可能错误的。“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公意是衡量其他一切意志的标准。第二:公意是不可摧毁的,因此主权同样具有最高权威,卢梭指出必须摆正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确保人民主权。由于政府本身就是人民的公仆,所以负责政府事务的个人或团体就必须同样是人民的公仆。立法权属于人民,但是行政权不一定属于全体人民;行政权有人民委托的官吏执行,但必须受人民的监督,人民必须建立定期的人民集会制度,经常直接行使最高权力来约束监督政府。“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被人感受到,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置不顾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5、这就是说国家建立以后必须制定法律,因为人们仅仅服从公意是不够的,而首先必须认识公意,理解公意,进而自觉地遵守公意,个人意志与公意之间可能出现冲突,他的个人意志可以与公意相反或不同,但是为了共同体的利益,栩雅将公意明确化、制度化、规范化,这样便形成法律,法律是公意的具体表现,只有法律才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只有法律才是政治社会的行动准则。没有法律,已形成的国家知识存在着,而不能行动。“立法权属于人民,也只能属于人民。”卢梭认为法律应当有“服从法律的人民来制定;规定社会条件的,只能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们。”就是说立法的权利必须掌握在人民的手里,人民既是法律的遵守者,又是法律的制定者。他

6、说“凡是曾不被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人民为立法者是实现主权在民的前提。法律只不过是公意的反映,人民有创制、批准、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权利。“已经确立的秩序如果很坏,那么人们为什么要把这种妨碍他们美好生活的法律作为根本法呢?何况,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是永远可以做主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很好的法律。”卢梭认为理想的契约是为了保卫自由和平等,他的自由观是辩证的,认为法律和自由是辩证的统一,卢梭把自由分为“天然的自由”和“道德的自由”,天然的自由就是在自然状态中的完全的独立和自由,不过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卢梭.社会契约论卢梭.忏悔录真正

7、成为自己的主人,“唯有服从人们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他深刻的认识到法律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反映公意的法律应在社会中建立平等与正义,一个好的社会应该通过立法来确保分配正义,保证每一个人都获得他所应得的利益,分派正义原则通过法律对强者进行制约,以防止他们以强凌弱、以富欺贫、与民争利,一方面,社会要使得某些利益集团不能为所欲为把自己的荣华富贵建立在牺牲弱者利益的基础上,另一方面,那些以强凌弱的不义之举也终将导致社会的动荡,即最终会反过来危及非正义一方的财产、地位和安全,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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