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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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 有关规定一现行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75号),2003年4月27日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条例》2、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2005年2月3日发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3、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号,以下简称《意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4、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2、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3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新《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6、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7、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以下简称《部意》)8、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以下简称《厅意见》)9、关于实施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

3、法贯彻意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府办[2006]108号)10、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康复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工[2007]9号)二工伤事故处理的顺序及受理部门1、工伤治疗(职工、单位及医疗单位)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条例第四条)2、工伤认定(单位、职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3、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职工、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4、工伤保险待遇(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三工伤认定要点1、工伤认定范围(1)、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

4、七种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厅意见》补充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应是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作场所”,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对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

5、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洗手间、餐厅)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利用工作之名吃喝玩乐或者从事涉及领导或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粉尘车间例行洗澡)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厅意见》补充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

6、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④患职业病的;(在申请时需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部门证明)·《厅意见》补充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出差到外地,也包括职工根据工作性质要求并经单位授权自行决定到外地,从事有关公务活动的时间和区域。★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7、车事故伤害的;·《部意见》补充解释: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厅意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的口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部意见》补充解释: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突发疾病没有死亡

8、的处理。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种情形①故意犯罪的;(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关部门的结论性证明)·《厅意见》补充解释:《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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