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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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前会议制度解读    庭前会议程序德国称之为中间程序法国称之为预审程序美国称之为庭前会议日本、中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庭前整理程序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关于此程序的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而言在庭前会议之中对回避人员、出庭证人的名单予以确定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从而确定庭审的重点是庭前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庭前会议制度解读吧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庭前会议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也对庭前会议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庭前会议的适用仍存在一

2、些问题有必要对此进一步探讨    庭前会议制度适用中的问题    1.适用范围过宽未体现庭前会议繁简分流原则刑诉法对于适用庭前会议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解释》第183条规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解释》第184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一些审判机关对于不存在异议的案件也提出适用庭前会议程序这种忽略个案的需求差异而过于追求形式上统

3、一的做法有违庭前会议制度的初衷未体现出庭前会议繁简分流的原则    2.解决内容不明确违背庭前会议立法目的有的庭前会议进行法庭调查解决实体性问题使得庭前会议成为一次开庭活动未能实现庭前会议的立法目的    3.被告人是否参与庭前会议未区别规定《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但究竟些类型的案件需要通知被告人实践中审诉辩三方针可能存在不一致看法而且对于有些涉及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事项被告人的缺席也不利于保障其刑事诉讼权益    4.庭前会议达成合意的法律效力不明确首先庭前会议的功能之一就是将控辩双方的程序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但“解决”不仅体现在

4、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合意上还需要明确合意的法律效力例如在实践中遇到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中对于在庭前会议中已达成合意无异议的书证提出异议表示要重新对多份书证进行质证法院合议庭没有询问理由而允许被告人当庭重新对多份书证材料进行质证影响了庭审节奏和效果且使得庭前会议达成的合意被虚置    其次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非程序性争议是否可以由庭前会议作出排除决定的实践做法不统一庭前会议不同于法庭审理阶段《规则》第432条规定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

5、前进行这意味着并非要对非法证据作出排除决定如果在庭前会议阶段就能作出非法证据排除的决定则超出了庭前会议的解决范围    完善庭前会议适用的建议    1.限定适用范围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功能庭前会议并非每个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为充分体现繁简分流的原则应准确把握对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原则上庭前会议应适用于事实较为复杂、证据量大、法律适用困难、争议较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上案件中通过提前召开庭前会议明晰争议焦点可以有力保障庭审的集中、充分和高效的审理    2.明确会议内容避免庭审被虚化庭前会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将程序性争议解决在开庭之前和使控辩双方明确主要争议焦点以便于庭审集中

6、于与犯罪事实有关的实质性问题使庭审更加实质化、高效化庭前会议可以进行证据开示帮助控辩双方更为全面地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开展有针对性的庭前准备但不应把庭前会议变成“小庭审”控辩双方不应针对案件事实及证据发表实质意见或进行辩论否则会违背庭前会议制度的立法初衷和本身价值而且将与案件有关的实质性问题留在庭审时解决也更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明确规定不需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情形根据《解释》庭前会议解决的大部分事项涉及被告人权益如回避、管辖异议等程序性问题和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为保证被告人诉讼权益原则上应通知被告人参加;如果庭前会议仅涉及控辩审三方提前沟通庭审的示证方

7、式、顺序或者了解辩护人搜集证据情况等事项对被告人诉讼权益影响不大时可以不通知被告人参加    4.明确庭前会议合意的法律效果首先庭前会议是由控、辩、审三方共同参与的正式司法活动庭前会议记录记载的达成合意的内容经三方签字确认后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无合理理由不应在庭审中随意推翻当然庭前会议毕竟不同于庭审程序如果庭审过程中一方确实有合理理由能够证明庭前会议中达成合意的内容确实与事实或法律不符或者发现新证据与新事实应当允许推翻合意并以庭审中重新认定的内容为准    其次应当明确庭前会议仅仅是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环节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向法官提供非法证据排除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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