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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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全文    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    (年5月27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前教育工作维护学龄前儿童、保育教育人员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条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

2、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逐步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第四条 学前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的保育和教育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快乐成长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政策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区县学前教育发展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组织实施学前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

3、和有关规定做好本辖区内学前教育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规划、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专业教育集团和其他组织依法举办幼儿园或者以各种形式支持学前教育事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学龄前儿童的出生状况、居住分布、流动趋势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幼儿园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的幼儿园

4、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第九条 幼儿园的建设选址应当符合交通、安全、消防、环保、日照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幼儿园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和安全环保要求    幼儿园装饰装修后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

5、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幼儿园房屋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调整重建方案依法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同时做好在园幼儿的安置工作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    第十三条 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试不得将学龄前儿童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条件    第十四条 幼儿园应当以有利于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便于保育和教育为原则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设置班级数量和班额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和完善保育教育管理、卫生保健、安全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

6、与幼儿家长联系等制度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在园幼儿一日生活安排适当的户外锻炼活动培养其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组织在园幼儿进行定期体检和每日晨检    第十八条 幼儿园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育纲要和指南的要求安排保育和教育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注重对学龄前儿童进行情感态度、行为习惯、智力、能力的培养不得给学龄前儿童布置书面家庭作业    幼

7、儿园应当配备必要的教育用书和儿童图书幼儿园的设施、设备、玩具教具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安全标准和环保要求    幼儿园不得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教材和教辅材料等    第十九条 鼓励幼儿园接收能够适应幼儿园集体生活和教育的残疾学龄前儿童随班就读    特殊教育学校应当设置学前教育班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对其工作人员和在园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学龄前儿童的特点开展自救、逃生、紧急疏散等应急演练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在园幼儿的安全    第二十

8、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综合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共同为学龄前儿童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学龄前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幼儿园做好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四章保育教育人员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以及保健员、炊管人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备保育教育人员    幼儿园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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