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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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2、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

3、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

4、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

5、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6、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

7、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

8、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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