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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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全文)    安徽省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于200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拥军优属工作提高全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条例履行拥军优属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 尊重、优待军人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保护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拥军优属工作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

3、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拥军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从事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教学科研等活动需要协助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并保守军事秘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驻皖部队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落实各项补贴帮助部队改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和发展农副业生产    第八条 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时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4、  第九条 驻皖部队建造营房及其他军用设施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通往部队驻地的道路负责修建和养护的交通、城市建设部门应保证道路完好    第十一条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渡口以及在各类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助部队管理和保护国防设施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建设部队营地、库区的安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征兵工作责任制发动和鼓励适龄青年履行兵役义务保证兵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第十

5、四条 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部队集资、摊派    第三章 优抚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缆车优先购票;革命伤残军人按照规定减价优待参观纪念馆、博物馆、公园免购门票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军队离休人员乘坐城内公共汽车;在公共停车场所停放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免交停车费    第十六条 民航、铁路、公路和轮船客运部门应当设立军人售票窗口;有条件的开设军人候车(机、船)室其他服务行业应当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并设立显著服务标志    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

6、信邮递    第十七条 优抚经费必须及时发放给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实行优待金县(市、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地

7、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其补助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减免乡、村规定的负担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

8、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企业破产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培训、就业    第二十三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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