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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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9~2010学年第二学期婚姻家庭法学期末考试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亲系: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主要指血亲的系统。2.亲等:就是亲属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3.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4.直系姻亲: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岳父,岳母5.旁系血亲:指有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如表兄妹,堂兄妹,叔伯,姑舅等6.旁系姻亲:配偶的旁系血亲是本人的旁系姻亲。法律不予调整。7.婚约: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8.婚姻无效:指婚姻关系存在违背结婚实质要件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一

2、经宣告,将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9.婚姻撤销:当某项婚姻关系符合法定可撤销条件,是否撤销,取决于有撤销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态度。婚姻撤销在我国只有一种原因:受胁迫结婚的。10.裁判离婚:又称判决离婚,是指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决定准许的离婚方式。11.经济补偿: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说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1.生活帮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

3、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有人民法院判决。2.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具有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3.婚生子女的推定: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得推定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4.生活保持义务:又称为“共生义务”指的是发生在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扶养义务,这种义务的两个突出特点是:第一,它是无条件的,尤其不以义务人的扶养能力为要件。第二,它是一种“共同生存”的需要和表现,在扶养人于被扶养人之间不应存在生活水平的差异,即扶养关系双方应当保持同样的生活水准。二、简答题1.我

4、国婚姻家庭法律基本原则答:(1)婚姻自由:凡是具有婚姻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非法干涉。(2)一夫一妻:婚姻关系只能由一男一女组成,任何一个公民都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3)男女平等: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男女两性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禁止一切性别歧视。(2)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3)实行计划生育。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4)夫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2

5、.结婚的实质要件答:(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a结婚当事人必须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在我国,结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精神健全自然人且达到法定年龄以后才具有结婚行为能力。b结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自愿真实。c结婚当事人意思表示必须合法。达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制:在同一时期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有配偶者在结婚中止前不得结婚,无配偶者不得与有配偶者结婚。(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结婚的亲属: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6、且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也在禁止结婚之列。禁止结婚的疾病:一类是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如先天性痴呆、精神病、精神损耗等。二类是重大不治且具有传染性的身体方面的疾病,患者结婚会严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3.婚约在我国的地位答:目前我国法律对婚约没有明文规定,根据有关规定看出婚约在我国的特点:(1)订婚不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法律既不禁止订立婚约也不予以提倡。(2)如果订立婚约,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律不允许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3)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约定,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

7、双方同意解除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主要类型:一、早期型婚约二、晚期型婚约)4.婚姻无效的原因答:(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5.简述夫妻人身关系答:(1)夫妻的姓名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主要指已婚夫妇参加社会活动、进行社会交往、从事社会职业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

8、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同居及忠实义务: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4)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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