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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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生实用法律案例研究张颖物权法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分类自物权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占有物权概述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物的权利2、排他性的权利——支配性的必然排除他人干涉——最典型的是物上请求权,最典型的表现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一物一权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不相容的多个他物权。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不是说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多个物权可能是并存的。例:抵押权与质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抵押权物

2、权概述所以说我们的一物一权应当这样理解:一个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个物上不能设定不相容的多个他物权。反面含义一个物上可以设定多个相容的物权。一个物上可不可以设定两个所有权?不可以,因为所有权是不相容的。村里把这块地承包给你了还能不能在承包给别人了?不能。所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不相容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的含义:类型法定和内容法定所谓类型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的类型,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所谓内容法定,即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所约定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无权约定。违反

3、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当事人自行约定的物权类型和物权内容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物权法定原则例:甲将三百册藏书赠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三百册藏书,之后,乙又卖给了丙。这时甲与乙之间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转让给了丙之后,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甲可以向乙追究违约责任。在对外的方面物权法定原则具有意义,双方当事人对内的约定还是有效的。也就是说你们两个怎么约定都行,只要不妨碍第三人就可以。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4、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个原则规定,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是登记。物权变动程序:买卖合同——合同生效——交付或登记——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登记统一登记制度登记机关: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知情权(查询、复制权),利害关系人主要指潜在购房者。不能是一般人,这样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物权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变动)

5、方法—登记登记机关承担无过错责任登记机关的追偿权:造成登记错误的人有两种人:一个是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没有很好的履行审查义务,第二个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人。首先要登记机关承担,然后才是提供虚假材料的人承担。公示的目的,并不在于双方当事人,而在于第三人。因此公示之后产生两个效力:1、物权变动效力。2、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变动)方法—登记登记费用:按件收费,不得按照面积、体积或者价格的比例收费。权利记载冲突:权属证书(房产证)和登记簿(在房管机关)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预告登记:一定是期房。如果房子已经盖好了,办理正式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

6、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申请主体: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买受人法定事由:须由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效力: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此处的“不发生物权效力”意味着可以发生债权效力。例如,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预告登记,如果甲后来又将房屋出卖于丙,完成登记,此时丙不能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是丙可以向出卖人甲主张

7、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一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乙从物业处取走了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丙看中,乙以A公司名义与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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