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注意问题及案例讲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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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践中的注意问题及案例姚必文一、签订劳动合同1.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具体标准2.规定订立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3.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4.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5.完善劳动合同的内容6.细化试用期的具体规范7.规范约定劳动者违约金的行为8.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一)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双倍工资责任。(真实性、保存备案)合同回家签,之后不确认签字不得不提请司法鉴定情况一情况二合同签订后,不妥善保管

2、而遗失情况三合同签订后,被职工恶意窃取实践操作中“意见22条”★用人单位是否需承担双倍工资责任依责任确定,“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无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仍存在的,由于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合同的,企业可以通知终止,但需付经济补偿金;情况四身为劳动人事科负责人员,自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予以支持(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问题法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3、,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2、用人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作了除外解释。1998.09.10进单位,最后签订期限为2006.09.10---2009.09.09的劳动合同,09年此时单位是否能够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可以,如果个人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必须签订。如果最后合同是2006.09.10---2007.09.09,结果怎么样?案例

4、一★“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应当是指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实践操作中案例一1998.09.10进单位,最后签订期限为2006.09.10---2007.09.09的劳动合同,到2007年9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2007.09.10---2009.09.09的劳动合同。该份合同到期时,是否可以终止?可以。★“意见”:符合订立无固定

5、期限合同的条件,但当事人依法订立了固定期限合同的,该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案例二1998.09.10进单位,最后签订期限为2006.03.10---2007.03.09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2007年1月时,个人怀孕,合同到期不得终止,顺延至产假、哺乳假结束,问个人休完假期之后,单位不想再聘用该员工,问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因为满十年必须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终止“意见”:因法定顺延事由,使得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超过十年的,法定的续延事由消失时,合同当然终止。★继续履行中涉及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问题《劳动

6、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本法施行之前签订劳动合同,本法施行之后发生原合同约定的终止事由,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已满十年,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三)劳动合同变更问题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协商一致变更,协商不成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协商变更,协商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胜任

7、工作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够从事原工作,可以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款理解而来1、工资单、岗位变化通知等文字记载的都属于“书面形式”;2、当事人双方已经按新的条件履行并能证明的,都属于合同变更已经成立。实践操作中“意见22条”协商一致原则书面变更原则法定原则:医疗期满不能够从事原工作、及不胜任工作(对其充分合理性举证)书面形式:考虑到劳动关系履行的复杂化,可具一定灵活性。例:通过文字记载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书面材料,工资单、岗位变更通知书二、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按解除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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