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附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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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附案例)【摘要】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属于劳动基准法调整的内容。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一则真实的案件为例,探讨辞职员工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及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约定的效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劳动基准法的建议。【关键词】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基准法【正文】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

2、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对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以一则带薪年休假案例为例来对相关问题做初步的探讨。黄先生于2006年7月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23000元人民币。2008年12月8日,黄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双方签订了离职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黄先生有十天带薪年休假未休,该外商投资企业对该十天未休年休假给予人民币10547.71元的现金补偿,黄先生表示同意。2008年12月10日,某外商投资企业支付了人民币10574.71元,同日黄先生离职。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

3、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2009年1月18日,黄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十天年休假200%的工资即人民币21128.42元,理由是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现公司仅支付了100%的工资报酬,还有200%的报酬未予支付。该外商投资企业抗辩称:《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情况下,单位才需要支付300%报酬,而黄先生系辞职,且双方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偿

4、已协商一致,黄先生无权再主张带薪年休假补偿。仲裁庭未接受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抗辩理由,仲裁庭经审理后认为该外商投资企业应按黄先生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该外商投资企业在支付黄先生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收入外,仅按黄先生日工资的100%支付其十天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尚有差额人民币10574.71元未付,即尚有100%的工资报酬需要支付,因此仲裁庭裁决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带薪年休假的工资差额人民币10574.71元。该某外商投资企业不服仲裁庭的裁决,将本案的争议提交到人民法院,要求不予支付该差额人民币10574.71元。在人

5、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先生不再主张该年休假的差额。本案所涉及的问题是:1)辞职员工能否主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三倍工资补偿?2)对于职工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补偿条款是否有效?3)我国劳动基准法是否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排除在保护对象之外?一、职工辞职能否主张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职工辞职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能否享受该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呢?一种观点认为,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只要劳动者离职时存在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三倍工资。在本案中,李某就持这种观

6、点。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工辞职剥夺了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机会,在此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的三倍工资,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因此,在职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情况下,职工无权主张用人单位支付三倍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

7、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享受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但如何安排带薪年休假的主导权则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还要考虑生产经营和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而且还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才应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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