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分析》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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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及法律法规要点辨析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吴正(联系电话:0571--85216766)案例一:特殊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可否主张二倍工资?——对《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理解【案情简介】周某自08年1月到某木业公司工作,担任行政人事部经理职务,从事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周某本人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从未向公司负责人提出过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该公司其他员工均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经员工大会讨论并通过了木业公司管理制度,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办法》,所有员工都已学习过。08年11月2日,周某以公司无故克扣其08年8月工资1000元,自己被迫离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查,

2、公司提供的工资支付凭证证实未扣发周某08年8月工资1000元,周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案例一:特定岗位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仲裁请求】1、支付9个月的双倍工资,其中:试用期1个月,工资2000,第二个月转正后工资3500元,即:2000*1+3500*8=30000元(不含已发放的单倍工资);2、退还无故克扣的2008年8月工资1000元。【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解不成,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争议焦点】特殊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未签劳动合同,是否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评析】一、申请人作为行政人事部经理,其工作职责就是代表被申请人一方与员工及时

3、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事宜,对公司人事管理问题提出建议,告知公司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申请人入职后,应依职权签订其本人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公司来承担。如果申请人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了自身的职责,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了签订劳动合同事宜,但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的,则申请人仍可获得二倍工资的赔偿。即:对于特殊岗位人员如人事经理主张双倍工资的,应当举证证明过错责任在于用人单位,而其他劳动者则无需作此证明。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本案中,公司履行了举证义务,证明公司已按规定支付了申请人08年8月工资,但申请人无法举证,故其要求公司支付08年8月工资1000元的请求,仲裁委不予支持。【相关链接】一、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从用工之日起的第二个月起算,到签订劳动合同时止。如事实劳动关系一直持续的,则从第二个月起付止满一年为止,最长为11个月。二、双倍工资的支付标准:以劳动者的“标准工资”作为基数,不以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工资作为基数,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不一致。三、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时效期间为一年,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某员工08年1月入职,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员工申请仲裁的最后期限为09年12月3

5、1日。案例二: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案情简介】李某自05年7月起在甲公司工作。08年甲公司被收购,成立了乙公司,李某继续在乙公司工作。李某于08年4月分别与乙公司的上级总公司及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李某岗位为乙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基本工资为每月7000元”。09年10月上级总公司在未经考核的情况下,以李某不胜任工作为由,书面通知免除李某总经理职务,调李某到总公司所属另一分公司零售客户部工作,工资降至2500元/月,并按普通员工发放待遇。李某不同意工作调整,多次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虽被停职,

6、但仍坚持单位上班,双方劳动关系存续。10年4月,李某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2009年10月以来克扣的工资、奖金;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自2010年4月起解除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处理结果】仲裁委做出如下裁决:1、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2、公司补发李某09年10月以来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部分;3、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能否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评析】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调整到其他岗位并降低其工资待遇引发的劳动争议。实践中确实存在着部

7、分用人单位以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工资从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的情况。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一、关于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李某共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而第二份合同是李某本人作为营业部总经理,与乙公司签订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乙公司作为独立的用工主体,有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李某的劳动关系与乙公司建立,上级总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视作一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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