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doc

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doc

ID:51713887

大小:37.45 KB

页数:2页

时间:2020-03-15

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doc_第1页
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doc_第2页
资源描述:

《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2015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2015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民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1、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于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经营者,法律要求他们履行对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种情形强调是由于经营者的行为导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2)如果在经营者从

2、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当事人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2、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对于在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负有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

3、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教育网 (2)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3、在掌握此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时,应当把握几点:(1)明确导致人身损害的原因,是由于经营者的责任还是第三人的责任。如果是经营者(包括教育机构)的责任,当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如果是第三人责任,则应当注意,经营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即原则上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不足部分才会考虑经营者的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且经营者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