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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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第九章 附则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距离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七章 市政公用设施第八章 城市绿化与景观第九章 附则此文

2、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以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各项规划应采用铜仁市独立坐标和1956年的黄海高程系统。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

3、施,均按本规定执行。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建设另行规定。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第五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编制详细规划时,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

4、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执行(附表一)。第七条附表一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第八条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确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建设用地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附表一执行。第九条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1000平方米、高层住宅建设用地小于200

5、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第十条中心城区临商业干道的建设项目,能为社会提供使用的地面广场、下沉式广场、公共停车场、屋顶平台、通道、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提高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按附表二《提供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控制表》控制。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5%,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见附表二。第十一条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

6、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换算合成。商业面积或者办公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可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防出入口的,其建筑密度不得大于60%。第十三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

7、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空间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法规的规定。住宅间距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各类建筑与住宅间距除应满足日照间距外(铜仁市为大寒日),还应满足本章其它相关规定第十五条住宅间距,应当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中高层以下住宅间距规定如下:(一)住宅日照间距(一)新区:此文档仅供学习与交流此文档收集于网

8、络,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为不得小于1:1;旧城: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高度与建筑正面间距之比L不得小于1:0.8。(二)住宅正面间距折减,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附表三《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表》换算。(三)相互垂直布置的住宅,山墙面对纵墙面,山墙不得开窗挑阳台,进深宜控制在12米以下,最小间距不得少于10米,临山墙开间不得双侧设置阳台;进深大于12米的山墙或山墙开窗的,应按照开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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