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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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XX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3)    2018年司法考试快开始啦!在这里为考生们了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四卷案例分析题卷,希望能帮到大家,想了解更多考试资讯,请关注出guo的及时更新哦。    【案例一】    钱星是某制药厂工人,xx年7月5日晚与朋友在某饭馆吃饭时与邻桌的王强发生争执,王顺手抄起餐台上一把菜刀向钱星刺去,钱星反手一推将王强扎伤。巡警110来人,将王强送往医院并将钱星带走。后王强经鉴定为重伤,公安机关于7月6日决定对钱星予以拘留。后于7月30日提请人民检察院对钱星批准逮捕。人民检

2、察院审查认为钱星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于8月10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向检察院复议,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在此期间,钱星一直被押,直到9月10日,上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才将钱星释放。    问题:本案在程序上公安机关存在哪些错误,并说明理由。    答:本案中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存在以下错误: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1、2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

3、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本案不属于可延长的情况,6日拘留,30日才报请批捕违法。    (2)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错误时,要求复议但不释放钱星的做法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要求复议,但必须将被拘留人立即释放。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案例二】    某居民小区近期屡次发生入室盗窃案件,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将几天来一直在某居民小区外

4、徘徊、游荡的辛某带至派出所盘问。辛某吞吞吐吐,顾左右而言其他,而且拒不讲明他的姓名、住址,后经公安机关多番作思想工作,辛某说他叫张强,住该小区外的一条小巷内。公安机关从辛某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和专用撬锁工具若干。辛某假称,他来到该小区是想揽点活,给人做些修理门窗、擦洗厨房之类的杂活。由于不知该小区有谁修理,所以没敢进小区,只是在外面徘徊,准备再过两天就回老家。后经公安机关了解情况,辛某家并不在该省,而且其暂时住所也不在该小区附近,而是在离小区很远的高家屯内。因而,公安机关准备对其采取逮捕措施,并已报请人民检察院

5、批准逮捕。    问题:    (1)辛某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    (2)公安机关应对辛某采取什么措施比较恰当?    答案:    (1)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而本案中,辛某只是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有重大嫌疑,但公安机关还尚未掌握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任何材料。因此,辛某并不符合逮捕的条件。所以检察院不会批准逮捕。    (2)对辛某采

6、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些。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在本案中,辛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身上又携带菜刀等危险工具,因而有重大嫌疑,所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更恰当一

7、些。    【案例三】    汪某,女,19岁,xx年5月2日失踪。其父四处寻找,仍无消息,遂于6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控告同村人唐某(男,25岁)杀害了其女儿。依据是:(1)唐曾向汪求婚遭拒绝,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大约1个月前的一个黄昏,汪父从亲戚家回村时曾看到唐急匆匆从村外回家,右手拿铲,左手拎一堆像是衣服的东西。那天,可能就是汪失踪的日子。公安机关能否根据上述情况决定立案?    答:(1)公安机关仅根据汪父的指控尚不能作出立案决定。    (2)公安机关在收到报案、举报、控告等材料后应当先进行初

8、步的审查或调查,等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案例四】    郭女,10岁,某农村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郭女在去上学的路上被一陌生男子逼迫至一无人处后奸淫。郭女将被奸淫的经过说了一遍。霍老师立即到较近的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的值班员告知霍老师,其没有报案的资格,因为她不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不是近亲属,因此对她的报案不予接受。无奈,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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