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借记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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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借记卡    出guo司法考试专栏提供xx司法考试卷四综合典型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案情】    xx年12月初,甘某得知用他人身份证到银行办理银行卡再转让可获利,遂携带其妻子陆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让陆某在车站等待,甘某到厚街以每张身份证50元的价格购买14张他人身份证,然后两人使用其中5张身份证分别到江西省定南县、信奉县、龙南县、全南县以及广东省龙川县、和平县等地的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骗领中国农业银行的借记卡共计19张。两人在广东省东莞市观澜街道观澜大道驻港队部门口等公交车时,因

2、形迹可疑,巡逻民警即要求俩人出示身份证,甘某从其身掏出14张身份证和19张银行卡,而陆某则混入人群中逃跑了。巡逻民警遂将甘某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甘某被刑事拘留后,陆某也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陆某所购买的14张身份证的制证技术特征和防伪点符合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审理】    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甘某和陆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且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甘某和陆某共同实施了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申领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的行为

3、,属于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甘某购买他人居民身份证后,将居民身份证分发给陆某,分别与陆某到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借记卡,起到了主要作用,为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陆某实施了到中国农业银行申领借记卡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故判决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陆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

4、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甘某和陆某购买了他人身份证后向银行申领了银行卡,所使用的身份证及银行卡都是真实有效的。看似都不能适用刑法的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

5、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10张以上的。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事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甘某和陆某的行为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借记卡19张,且属于数量巨大,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故宾阳县法院分别判决:甘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

6、元;陆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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