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抵押担保的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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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抵押担保的效力    出guo注册会计师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xx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笔记:抵押担保的效力”,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提示:因抵押不转移占有,故不存在“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但质权和留置权存在    1.经抵押权人同意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2、“债务人”清偿    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涤除权)    1.先抵押,后出租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1)未书面告知已抵押: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已书面告知已抵押: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先出租,

3、后抵押(抵押不破租赁)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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