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须知.doc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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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须知作者:日期:2009-10-3016:21:19人气:44标签:   一、办理了2009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已经领取医保证的居民,在2009年2月1日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可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办理点填申请表,领取相关单据,到医保所结算科领取报销款项。须携带材料:1、申请表;2、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3、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4、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总清单);6、有门诊费用的需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和处方门诊。       二、2009年女

2、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补助办理方法:1、2009年7月1日以后分娩的女性,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每例补助500元。2、还未生育的凭身份证、医保证、准生证在生育前到医保所结算科办理审批表,住院分娩时将医保证、审批表交给医院,医院直接记账。3、2009年7月1日以后已经生育的凭身份证、医保证、准生证及第一条所列材料到医保办理点填申请表办理报销事宜。                                    七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医保办理点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者:日期:2009-10-3014:19

3、:09人气:53标签: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桂林市城镇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  (二)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成年居民”);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

4、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  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列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市本级及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  1.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125元,由政府补助

5、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0元)。  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其中个人缴纳60元,由政府补助1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40元)。  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额为18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

6、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5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100元)。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  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35元,由政府补助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0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0元。对市区全日制在校的中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20元均由市财政负担)。  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其中个人缴纳22元,政府补助68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

7、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12.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25元)。  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90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23.5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47元)。  (三)特殊参保居民筹资标准  特殊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全额缴纳。  (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基金运行及上级筹资标准调整等情

8、况,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    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必备材料  (一)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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