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合作协议书.doc

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合作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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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學硏聯合硏發中心合作協議書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硏究院(以下簡稱甲方)立協議書人:爲進行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乙方)科技硏究合作事宜,特訂立本協議書共同遵守。甲、總則第一條甲乙雙方合作之方式,包括下列各項:(一)合聘人員。(-)科技硏究合作及人員訓練。(三)場地設施與儀器設備之使用。(四)於特定地點設立硏究中心或合作硏究實驗室等以硏發特定技術。(五)其他由甲乙雙方同意之合作方式。第二條甲乙雙方依本協議書,合聘人員及科技硏究合作等所產生硏發成果之智慧財產權及其衍生利益之分配,依下列原則定其歸屬:(一)由甲方或乙方人員獨

2、力完成之成果,其智慧財產權夕}別歸甲方或乙方所有。(-)由雙方協力完成之硏發成果,依雙方貢獻之比例由雙方共有。但甲乙雙方得因個別工作計畫或專案計畫,於進行合作前另以書面協議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利益收入分配之原則。第三條甲乙雙方之人員至他方進行本協議書之合作事宜時,應遵守他方之管理規章;並對因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列爲機密之文件資料內容負保密之義務。刖項保密義務,不因本協議書終止或解除而被免除。乙、合聘人員第四條乙方經甲方同意,得合聘甲方之專任硏究人員,爲乙方之合聘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硏究員、副硏究員或助理硏究員,在

3、乙方從事教學或硏究工作,或指導乙方博、碩士硏究生之論文硏究工作。聘任程序依乙方規定辦理。第五條甲方經乙方同意,得合聘乙方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硏究員、副硏究員或助理硏究員爲甲方之合聘硏究人員,參與甲方之硏究工作。聘任程序依甲方規定辦理。第六條合聘人員仍屬其專任機構之人員,其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由甲乙雙方分別依相關規定辦理。第七條合聘人員由甲乙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壹年爲期;但經雙方同意者,得續合聘之,每次仍以壹年爲期。第八條合聘人員得在合聘機構參與其學術與科技性活動;惟非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參與其組織

4、政策、預算支配及人事問題。第九條合聘人員因合聘關係完成之論文及硏究報告上,應標明其在甲乙兩機構任職之旨。丙.科技硏究合作及人員訓練第十條甲乙雙方爲進行科技硏究合作及培植人員,得經雙方相關硏究單位共冋商訂專案計畫或訓練人員計畫,並合作執行之。乙方之硏究生得在甲方硏究單位從事學位論文硏究工作,並由乙方依學位授予之規定授予學位。丁.場地設施與儀器設備之使用第十一條在不妨礙甲乙雙方本身正常工作情況下,本協議書個別工作計畫或專案計畫之執行有需要時得申請優先使用雙方之場地設施及儀器設備。相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定之。戊、於特定

5、地點設立硏究中心或合作硏究實驗室等以硏發特定技術第十二條爲建立雙方良好互動關係,激發內部創造力,有效整合運用資源,加速硏發速度,甲乙雙方得協議於特定地點設立硏究中心或合作硏究實驗室等以硏發特定技術。相關細節由甲乙雙方另定之。己、附則第十三條本協議書如有修正之需要時,得由雙方以書面協議之方式爲之。第十四條本協議書經雙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問至民國101年12月31日止。第十五條本協議書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爲憑。立協議書人:甲方: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硏究院院長:李鍾熙地址:新竹縣竹東鎭中興路4段195號電話:(03)5

6、916201乙方:國立臺灣大學校長:李嗣涔地址: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電話:(02)23630231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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