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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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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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第十七》 孔子从“诗教”的观点出发,对文学作品的社会作用给予极高的评价。兴、观、群、怨,分别从诗歌的美学作用、认识作用、教育作用等方面对诗歌进行了充分的肯定。兴观群怨说对后来的文学理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兴”,朱熹解释为“感发志意”,是就诗歌的审美作用而言的。指诗歌的生动具体的艺术形象可以激发人的精神之兴奋,感情之波动,使读者从吟咏诗歌中得到一种审美的享受,同时读者还可从这种吟咏和鉴赏中获得丰

2、富的艺术联想。同时,“兴”也关乎诗的教化作用,孔安国注:“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就是从修身立行方面看到了“兴”的作用。在孔子看来,诗的作用在于激发起人们的道德意识,在此基础上再教以礼乐,由此可以将人们的人格境界提升到一个自觉自律的层次。“观”,是就文学作品的认识作用而言的。孔子所谓“观”侧重于诗歌所反映的社会政治状况与道德风尚及作者的思想倾向与情感状态。“观”即“观风俗之盛衰”,“考见得失”。同时,也可以观诗人之志。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孔子对文艺与现实关系的重视。“群”,是就文学作品的团结人心的作用而言的。孔子认

3、为文学作品可以使人们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情感,从而达到社会的团结安定。然而,“君子群而不党”,群是在“仁者爱人”的基础上的群,而不是少数人为了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宗派。“怨”,是就文学作品干预现实、批评现实的作用而言的。孔安国云:“怨刺上政”。“怨”的主体是指对现实政治及一切社会不良现象的批判。孔子对“怨”的肯定,是和他的“仁”的思想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了他民主的思想。这也是孔子对古代献诗风谏传统的一个概括和总结。此后,尽管“怨”的含义和内容有所不同,但“怨”已经成为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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