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

ID:51910597

大小:24.50 KB

页数:1页

时间:2020-03-18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_第1页
资源描述:

《新编刑法理论与实务教学课件作者第二版刘杰课件资料题解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2002年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 抢夺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

2、款的规定,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三)被胁迫参加抢夺

3、,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第四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第五条 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

4、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