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出售必看】浅析企业设备随厂房出售的务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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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企业设备随厂房出售的务处理某公司从事棉纱生产业务,准备转让一栋厂房,一并出售厂房内单独记账的通风设备,厂房转让价800万元,通风设备售价100万元。对出售通风设备需要中报缴纳值还是营业,公司财务部对此意见不一。根据《国家务总局关于纳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收问题的公告》(国家务总局2011年笫47号公告)规定,纳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值应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值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值政策的通知》(财L2009J9号)第

2、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值;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冃计算缴纳营业。据此,上述公司与厂房一并出售的通风设备如果属于不动产,要缴纳营业,否则缴纳值。那么,通风设备是否属于不动产?现实中,支付补偿款项的单位往往是一些实际受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那么从这些单位获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是否可以免征营业?《国家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问题的通知》规定,纳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

3、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印发北京印花税的通知》规定,不征收营业。而且,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人垫拆迁补偿费有关北京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关于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因此,无论资金来源何处,纳人取得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会展业营业实行项目结算。纳人从事会展业务时,按以下原则计算当期计营业额:(…)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

4、生的可扣除费用在同一纳期的,其当期计营业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扣除上述第一点所列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二)同一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与发生的可扣除费用不在同一纳期的,可延至下一纳期扣减当期计营业额直至为零后不再扣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值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2009J113号)进一步明确,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额不得在销

5、项额屮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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