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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26
《2015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诉讼法修改.doc》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科信教育公考研究院2015年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行政诉讼法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本修改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
2、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3、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科信教育公考研究院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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