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代位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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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代位权五、代位权(熟悉)  (一)概念  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权利  (二)规定  1.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存在并确定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1)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

2、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  (2)两种债权不能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带有人身性质)  5.次债务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拒绝,则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受领  6.受领之后将财产交给债务人,不能直接占有  7.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8.如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强制履行受偿  六、撤销权(了解)  (一)概念  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二)规定  1.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

3、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3.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构成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发生在债权人债权成立之后  3.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效力  4.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侵害债权人的债权  5.在债务人处分行为是有偿时,债务人和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  (四)行使期限  1.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

4、生之日起五年内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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