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 税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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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及相关课程讲义税法1200税法  主要内容  一、纳税人权利  二、纳税人义务  三、营业税  四、所得税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教育费附加  七、企业所得税  八、个人所得税  九、税务登记制度  十、财薄凭证管理制度  十一、纳税申报管理制度  一、纳税人权利  (一)特殊情况下延期纳税的权利  1.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未按期交缴,税务机关的处罚  (1)责令限期缴纳  (2)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收取完税凭证的权利  二、纳税人义务  (一)依法纳税  (二)出境清税  1

2、.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出境的,应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提供担保;  2.款结清又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纳税人报告制度  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前,应向税务机关报告。  三、各税种详情见税种汇总表  (一)营业税  征税对象为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即属于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税基是营业额。  税率为3%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它以营业税为税基,税率为3%.  (三)企业所得税  它的基本税率为25%  (四)个人

3、所得税  需注意,工资和薪金所得,以每月台票收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金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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