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课程讲义 可变更 可撤销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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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一级建造师法规课程讲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四、免责条款无效  (一)免责条款  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一)内涵  (二)种类  (三)撤销权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内涵  1.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  2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为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  (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  (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  2.显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  (2)合同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  (3)受有过高利益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的故意。  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  4.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体现对受害人意愿的尊

3、重)。  (三)撤销权  1.撤销权主体:撤销权由重大误解的误解人、显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诈方被胁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  2.裁定合同效力的机构:法院和仲裁机构。  3.撤销权的内容  (1)可申请撤销合同。  (2)可申请变更合同。  (3)可不行使撤销权继续认可该合同。  4.合同被撤销的后果  (1)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4、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所有或者返还集体和第三人  5.撤销权的消灭  (1)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当事人知道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比较项目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涉及范围危害当事人、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主要涉及当事人利益  原因非法,恶意的不公正与不合法违法,合同的意思表示有瑕

5、疵或误解  原因与结果关系由于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原因与结果之间无必然关系,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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