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以诉讼程序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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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法学(双月刊)2010年第3期(总第141期)论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以诉讼程序为视角刘哲玮(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我国现有研究并未区分大陆法系意义上的证明责任(Beweislast)和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BurdenofProof)。美国证明责任中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概念及其关系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之间有十分重要的关联。如果以德国法为参照系,那么两大法系的证明责任概念在逻辑起点、适用对象和结构地位上都存在显著差异。而结

2、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方向,美国证明责任理论对改造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在制度上和理论上的独特价值。[关键词]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说服责任;诉讼程序[中图分类号]DF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781(2010)03-0086-9[收稿日期]2010-01-15[作者简介]刘哲玮(1981-),男,四川成都人,北京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英美的制度我们只能赞叹,而不能模仿,但可以从中学习。[1](P127)拉德布鲁赫一、引论证明责任(Beweislast/b

3、urdenofproof)被德国学者誉为证据法的脊梁,也是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点。经过十余年的努力,我国对于大陆法系证明责任的基础概念(例如证明责任的定义)和基本理论(例如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的分野)已经形成了基本一致的通说。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英美法系证明责任概念的研究还颇为不足。总结起来,目前我国对英美法证明责任的译介大抵涵盖了以下内容:(1)与德国法的双重含义说相似,证明责任在美国法中也存在分层理论,即证明责任可分为说服责任(burdenofpersuasion)和提供证据

4、责任(burdenofproducingevidence)。(2)说服责任又可称为不能说服的风险,系指在当事人证实特定事实的证据没有达到需要的标准,不足以说服陪审团的情况下要承担陪审团针对该项事实作出不利裁判的风险。(3)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当事人负有的提供足够的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使法官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说服陪审团作出对该方有利的裁判,从而将这些证据提交陪审团审议的责任。(4)有学者归纳了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区别,希望用我国法律研究者惯常的比较方法来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套用大陆法系证明责

5、任的双重理论,将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86当代法学责任等同于提供证据责任,客观证明责任等同于说服责任。笔者认为,现有研究对美国证据法中分层理论的概念介绍基本正确,但由于缺乏对相关理论和制度尤其是诉讼程序的整合,而对于美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陌生更影响了我们对其证明责任问题更为细致的梳理和更为深刻的分析,因此可能无法合理地回答下面两个疑问:第一,提供证据责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如何得到满足?尤其是在陪审团审判已经明显式微的今天,法官在大多数案件中已经是最后的事实认定者,提供证据责任是否还有必要保留?第二,提

6、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关系,是否就是德国法中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这两对范畴是否真的可以一一对应?为此,本文拟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之上,以美国法为主要对象,对美国证据法中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进一步的疏理和介绍;并从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切入,考察证明责任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功能和价值,以争取更为准确地解释上述两个问题。二、分层理论:美国法上证明责任之概念释义在带着浓厚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程序色彩的关于证明责任的臆想中,我们无法给美国法上的证明责任分层理论留出空间。因此,要充分理解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

7、的含义,首先需要洞察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才能发现这说服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的真正位置。(一)诉讼程序视角中的提供证据责任1从陪审团控制到案件分流塞耶曾说,普通法系的事实认定制度,首先也最主要是陪审团制度的产物。提供证据责任是案件通往陪审团审判的一道闸门,当事人未能履行该责任,将导致法官直接对案件进行判决并终结案件。因而,理解提供证据责任时,观察司法程序对陪审团的控制显得十分必要。尽管美国宪法将陪审团审判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2]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安排了大量的分流机制,从一开始就将案件排斥在陪

8、审团审判之外。例如,在诉答程序中,被告可以基于法定要件提出撤消案件(dismiss)的动议,也可以提出妨诉异议,申请法院进行对诉辩状的判决(judgmentonthepleadings);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任一方当事人都有权提出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的动议;在开庭审理结束前,当事人可以提出指示判决(directedverdict)的动议,通过法院的指示判决来避免陪审团审判;即便陪审团作出了裁决,当事人依然有权要求无视裁决的判决(judgment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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