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达送人员专业训练及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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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及管理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九六000四0八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第一條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以下簡稱本訓練),應由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為之。前項許可及依本辦法規定之管理及處分交通部得委任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如下:一、政府設立之訓練機構。二、學術研究機構。三、事業機構。四、非營利法人。前項事業機構申請為專業訓練機構者,其訓練對象以該事業及其承攬人、再承攬人所屬員工為限

2、。第四條申請為本訓練之專業訓練機構應有課程訓練場所及實作演練場所。其課程訓練場所佈置、設施及教學設備等,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教室應有良好之通風、適當之採光及照明。二、訓練場所之樓梯寬度、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應符合相關建築及消防法規之規定。三、受訓學員人數應依教室容量妥為安置,每班訓練人數不得超過五十名,平均每一學員使用面積不得少於一·二平方公尺。四、具有電化教學設備。五、其他配合教學必要之教具及用品。第五條申請本訓練許可者,應檢具申請函及訓練計畫書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經轉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審查事宜,再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許可。訓練計畫書內容

3、應包含下列各項:一、訓練機構簡介、組織概況、證明文件及設籍地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應檢附至少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二、訓練場所位置(含地理位置簡圖且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二條使用類別D類之D-5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後輔導之場所等規定)、佈置(含平面配置圖,應標明教室面積及安全衛生等設備)、設施及所有權狀影本(非自有者,應檢附至少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故處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組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

4、三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四、訓練機構負責人、擬聘師資身分、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五、電化教學設備。六、訓練教材及教具。七、各項教學紀錄文件。八、其他必要事項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公路監理機關接獲前項申請者,應先行審查所送文件及訓練計畫書,並派員實地審查(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機構(場所)審查紀錄表如附件1)。前項查核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函送所有申請資料併同查核意見轉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許可。本訓練許可之有效期間為三年,但訓練場所如非屬自有者,應以不超過其有權使用之實際期間為許可有效期間,期滿前二個月,得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許可。第六條經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有下列事項變更

5、時,應檢具相關文件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查核合格後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訓練場所地址變更、遷移、增設或縮減。二、訓練場所設施變更。三、講師之異動或增減。四、專業訓練機構負責人異動。第七條專業訓練機構應聘請安全駕駛講師、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擔任各科教學。前項講師資格如下:一、安全駕駛講師,年滿二十五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公立汽訓中心安全駕駛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交通管理、交通工程、車輛工程科系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考領有汽車考驗員證。(三)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有

6、處理交通管理實務經驗三年以上。(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交通法規行政或教學經驗。(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交通法規課程教師。二、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年滿二十二歲領有大貨車以上汽車駕照,經公立汽訓中心汽車保養與檢修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或汽車構造講師證,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汽車工程或機械工程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並領有汽車檢驗員證、汽車技工執照或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照。(三)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汽車修護或教學經驗。(四)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相關汽車修護課程教師。三、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

7、,年滿二十五歲領有汽車駕照,經公立汽訓中心危險物品運送管理講師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一)大專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含化學工程)、消防、能源、工業衛生、環境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防護實務之工作證明文件。(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並從事危險物品防護實務工作二年以上。(三)曾擔任勞工安全衛生關於危險物或有害物教育課程講師一年以上。(四)擔任政府機關委任或相當委任職以上並從事有危險物品行政一年以上或教學經驗。(五)擔任高中(職)以上學校環境工程、化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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