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票据抗辩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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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票据抗辩权徐州光亚律师事务所刘新林票据抗辩是指票据权利人(持票人、被背书人)行使其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依据票据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以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行为。简言之,即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因法定事由而可以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票据抗辩权是与票据权利对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它的权利人,是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无此种权利;它的作用,是对抗持票人,拒绝履行债务:它的行使,以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为要件。票据抗辩权

2、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的权利:第一、关于票据权利未产生或者无效的抗辩权,票据债务人根据我国《票据法》笫8条“票据金额以屮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的规定所提出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二,关于票据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权,我国《票据法》第55条规定,票据丢失Z后,权利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经公示催告之后作岀除权判决,票据债务人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对持票人所作的抗辩即属于此类抗辩。第三,关于票据权利排除的抗辩权,指票据债务人在不否定票据权利的前提下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对抗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抗辩。此类抗辩包括不优于前手的抗辩权(《票据法》

3、第11条)、知情的抗辩权(《票据法》第13条)等等。一、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该类抗辩的特征为,一、抗辩权基于票据木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二、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绝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木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己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

4、票人。在对物的抗辩屮,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即“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包括:1、因欠缺法足要件而票据无效的抗辩,如缺少票据金额或票据口期、收款人名称等主要内容的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行使票据抗辩权;2、对不依票据文义而提出请求的抗辩;3、票据债权已消灭的抗辩。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提出的,但可以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的抗辩,即“特定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票据伪造、更改的抗辩;保全手续欠缺的抗辩等等。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Z间的关系而

5、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可分为“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和“特定债务人的对人抗辩权”两种。二、据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一)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根据《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凡有下列情形Z—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因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而无效的票据主要有下列三种:(1)票据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

6、笫85条分别规定了汇票、木票、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票据缺少任何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当然无效。(2)票据金额记载不合法。《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屮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3)在票据上作不合法更改。《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金额、口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票据是指原记载人改变原有记载事项,它不同于伪造或变造票据。《票据法》允许更改的已有记载事项,可以更改,禁止更改的,绝不可更改,否则,将导致票据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7条规定,

7、公示催告期满,无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除权判决为抗辩事由而对抗任何持票人,即使善意受让人也不例外。3.票据债权己消灭。票据债权因付款、提存而消灭的,票据债务入可以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票据为交冋证券,即债权人应在票据付款人付款时在票据上记载收i乞并交冋票据,债权人所享债权因票据债务人的付款和债权人的受领而消火。因此,如债权人再次行使付款请求权,则票据债务人自然可以予以拒绝。在票据债务入已将票面金额提存的情

8、况下,票据债权因提存而消灭,任何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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