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法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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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4)環署綜字第五四七五七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五十三條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七)環署綜字第00七二二八六號令修正部分條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八)環署綜字第00五八五一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四條、第十條之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0)環署綜字第00四六五八九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九一00七0五二七號令修正發布第三十七條並刪除

2、第九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九二00五三五四六號修正發布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並增訂第二十四條之一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40045359D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九條並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細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規

3、定訂定之。第二條本法第三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之權責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第三條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政策、計畫之研訂事項。二、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事項。三、有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事項。四、有關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五、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之蒐集、建立及交流事項。六、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之研究發展事項。七、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事項。八、有關全國性環

4、境影響評估宣導事項。九、有關直轄市及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監督、輔導事項。十、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之國際合作事項。十一、其他有關全國性環境影響評估事項。第四條本法所定直轄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規之訂定、審核及釋示事項。三、有關直轄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事項。四、有關轄區內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五、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之蒐集、建立及交流事項。六、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之研究發展事項。

5、七、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事項。八、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宣導事項。九、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監督、輔導事項。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環境影響評估十、其他有關直轄市環境影響評估事項。第五條本法所定縣(市)主管機關之權限如下:一、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工作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二、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規章之訂定、審核及釋示事項。三、有關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事項。四、有關轄區內各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或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及其因應對策執行之監督事項。五、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資料之蒐

6、集、建立及交流事項。六、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之研究發展事項。七、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宣導事項。八、其他有關縣(市)環境影響評估事項。第六條本法第五條所稱不良影響,指開發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引起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或輻射污染公害現象者。二、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者。三、破壞自然景觀或生態環境者。四、破壞社會、文化或經濟環境者。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第二章評估、審查及監督第七條本法所稱開發單位,指自然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從事開發行為者。第八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劃,指可行性研究、先期作業、準備申請許可或其他

7、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有關規劃之階段行為。前項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第九條(刪除)第十條(刪除)第十條之一(刪除)第十一條開發單位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提出環境影響說明書者,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程序者外,於開發審議或開發許可申請階段辦理。第十二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必要時,上級主管機關得委託下級主管機關辦理。第十三條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就環境影響說明書或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評估書初稿作成審查結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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