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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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組織之,定名為杏昌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本公司所營事業如下:一、F102170食品什貨批發業二、F102180酒精批發業三、F1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四、F106020日常用品批發業五、F107030清潔用品批發業六、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七、F108021西藥批發業八、F108031醫療器材批發業九、F10907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十、F111090建材批發業十一、F113010機械批發業十二、F1130

2、20電器批發業十三、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十四、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十五、F113060度量衡器批發業十六、F1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批發業十七、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十八、F203010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十九、F203030酒精零售業二十、F204110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二一、F206020日常用品零售業二二、F207030清潔用品零售業二三、F207990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二四、F208021西藥零售業二五、F208031醫療器材零售業二六、F20906

3、0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二七、F211010建材零售業二八、F213010電器零售業二九、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三十、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三一、F213050度量衡器零售業三二、F213080機械器具零售業三三、F214030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業三四、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三五、F401010國際貿易業三六、F401181度量衡輸入業三七、J202010產業育成業三八、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第三條:本公司設總公司於新北市,必要時經董事會之決

4、議得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第四條:本公司得視業務上之必要對外投資,且得經董事會決議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其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條規定有關轉投資額度之限制。第五條:本公司就關係企業業務上需要得為其保證。第二章股份第六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捌億元,分為捌仟萬股,每股金額新台幣壹拾元,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第七條:本公司股票為記名式,由代表公司之董事簽名或蓋章,經依法簽證後發行之。本公司並得依公司法第一六二條之二規定免印製股票,惟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第八條:本公司股票事務之處理,悉依公

5、司法及主管機關所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三章股東會第九條: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二種,常會每年召開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依法召開,臨時會於必要時依法召集之。第十條:股東因故不能出席股東會時,得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委託出席之辦法,除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外,悉依主管機關頒佈之「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規定辦理。第十一條:本公司股東,除有公司法第一七九條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第十二條:股東會之決議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

6、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額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第四章董事及監察人第十三條:本公司設董事九人,監察人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公司從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上述董事名額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提名方式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辦理。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方法,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其選任程序另依本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辦法」規定辦理,該辦法之修訂,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

7、列明該辦法之修正對照表。第十四條:董事會由董事組織之,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推董事長一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公司。第十五條: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辦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時,得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第十六條: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執行本公司業務時,不論公司營業盈虧,公司得支給報酬,其報酬授權董事會依其對公司營運參與程度及貢獻之價值,並參考同業通常水準議定之。第五章經理人第十七條:本公司得設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照公司法第廿

8、九條規定辦理。第六章會計第十八條:本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由董事會造具(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等各項表冊,依法提交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第十九條:本公司應以當年度稅前利益扣除分配員工酬勞及董監酬勞前之利益於保留彌補累積虧損數額後,如尚有餘額應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及不高於3%為董監酬勞。員工酬勞、董監酬勞分派比率之決定及員工酬勞以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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