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02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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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分类二、民事法律关系要素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分类(一)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而与公有制、私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不得以公权谋私利。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

2、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民事法律关系,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与人身——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最基本分类。财产:因财产的所有与流转形成的、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与债权。人身:与当事人人身不可分离、因人身利益形成、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格与身份

3、。继承权、知识产权兼有财产与人身。范冰冰名誉、荠玉玲姓名教育权、债务、侵犯物权的关系。(二)物权与债权——权利实现方式。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即可行使与实现权利。债权:权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物、需要义务实施某种积极行为才能行使与实现权利。甲取1万元,放入自己钱包5000元、借于同学乙5000元。(三)绝对与相对——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权利主体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就义务主体。相对:义务主体是具体特定人。(四)单一与复合——内容的复姓程度。单一:只有一级对应权利义务。复合:有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五)权利性与保护性——形

4、成与实现的特点。权利性:合法行使能正常实现。保护性:不法行为发生。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客体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是决定性要素,识别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别的依据。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自然人法人国家为特殊的法人,在发行国库券、接受无主财产等的一方当事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和特征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特征:1.客观性。2.法定性。(二)构成相互结合才能引起民事

5、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的总和。(三)分类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与当事人意志无关事件现象发生,依法发生效果,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灾害的发生状态现象持续,依法发生效果,如自然人的下落不明,时间的经过行为与当事人意志有关表意行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依意思表示发生效果,如签订合同准法律行为依法发生效果,如催告、通知或告知非表意(事实)行为否意思表示,依法发生效果,如作品创作、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人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内容必须意思表示无须意思表示【(有些不包含法效意思,仅为事实的告知,如观念通知(收到要

6、约的通知;承诺迟到的通知;债权让与的通知);包含一定法效意思的,无论其表达出来的法效意思为何,均按法律规定赋予相应的法律效果。】无需意思表示种类合同行为遗嘱行为意思通知(如催告履行义务);事实通知(如通知授予代理权);感情通知(宽恕)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创作行为;建造行为;先占行为等效果依意思表示发生依法发生依法发生行为能力要求行为能力准用行为能力制度不要求行为能力是否存在效力问题存在存在不存在代理是否适用适用适用不适用4.与非民事法律事实的区分(一)磋商意向与签约意向(1)磋商意向磋商意向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约定双于未来“磋商”某一合

7、同。磋商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例】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甲与乙的约定即为磋商意向,该意向没有法律意义,不是法律事实,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如果乙在意向达成后,不愿意和甲磋商,甲不能追究乙任何民事责任。(2)签约意向签约意向也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内容是于未来“订立”某一合同。签约意向具有预约性质,属于法律事实。当事人在签约意向中所约定的、应于未来订立的合同,则为本约。预约和本约的关系是:(1)预约与本约是两个合同。(2)本约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的成立,而且意味着预约的履行。(3)本约未订立,不仅意味着本约没有

8、成立,而且味着预约没有履行。在构成预约违约的情况下,违反预约的当事人应当承担预约上的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中,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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