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中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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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年7月25日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为中心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之纲。只有领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精髓,才能把握民法的精要,起到纲举而目张的效果。民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私法的基本工具。民事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通过法律授权而形成的利益划分关系,所以法律关系的中心是“权利”。权利是私法主体决定法律上自由的一种前提。2021年7月25日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三节民事权利第四节民事义务第五节民事责任2021年7月25日静态要素民事主体民事客体动态要素发生、变化、终止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物行为智

2、力成果人身利益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变更。内容: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概念:民法调整的,在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一般社会关系的区别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2021年7月25日民事法律关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你对你的电脑享有所有权,那所有权体现的是你对电脑的权利还是你对其他人的权利?资源的有限性,配置2021年7月25日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

3、体就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受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这里的“人”不限于血肉之躯,而是指一切有资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在民法上,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后面专章《民事主体》将介绍相关制度。2021年7月25日法人分支机构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个人合伙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公民外国人《民法通则》无国籍人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企业法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

4、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民法通则》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其他组织非公司企业法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职能机构民事主体体系2021年7月25日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主体所享受的利益的载体。民事主体从事活动,总是为了满足自己的一定利益需要,这种利益可能是商品经济的“物质利益”,也可能是天赋的“精神利益”。各种社会关系,都是人们相互之间为了取得物质精神等利益而形成的。但是,物质和精神的利益都必须有一个现实的“载体”,这就是民事主体活动的目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民事客体。民事

5、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物(二)行为(三)智力成果(四)人身利益(五)有价证券(六)权利2021年7月25日民法上的“物”,是指能被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具有经济价值的物体,即财产。一、物的定义及其意义:意义在于区分:“一般意义上的物”(离开人的主观意识而客观存在的现象)和“法律承认的物”:“法律承认的物”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承载着民事主体所追求的利益,是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2021年7月25日二、民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物”是民事主体(人)以外的事物。1.划分动物和人的区别;■物权法关于“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物权法》第4

6、9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2021年7月25日■《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自愿原则;§无偿捐献原则;§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原则;§无伤害原则;2.“人”作为整体不能作为交易对象,但是人体的一部分:“器官”和“血液”可以成为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2021年7月25日(二)“物”是有价值的,能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1.一般来讲,同时包含“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特定情况下含有“精神利益”。2.

7、突破了“有体物”的界限。农业社会现代社会大话西游,“六级男衣避水甲”、 “五级男帽烈火冠”;Q币2021年7月25日&《物权法》对“空间权”的引入《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人的权利。2021年7月25日(三)物是人力所能控制的。1.日月星辰,下雨、温度。2.“控制”是指“排他性”的“控制”。月亮的装修工程至少在目前还是一个梦2021年7月25日【小结】民法上的“物”主要是指“商品经济”的物,也就是财产,其核心在于“交易性”。判断一个物是否成为

8、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在于“有形或无形”,也不在于“价值大小”,而在于这个物能不能拿到市场上去交易。“非人性”、“价值性”和“控制性”都是围绕着“市场交易”。(1)“排他性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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