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课堂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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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课堂案例案例2:  日本某公司于某年的10月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名称为"防眼疲劳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日本某公司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已于某年的5月7日以相同的主题在日本提出了专利申请。  在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时,日本某公司同时提交了要求优先权的书面声明;某年的11月25日,申请人又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第一次在日本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与此同时,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长时间观看荧屏所造成的眼疲劳的镜片。并于某年的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名称为"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

2、所研制的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防眼疲劳镜片"无论是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相同,因此,该光学研究所的专利申请与日本某公司的专利申请的主题相同,不过其申请日早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实际申请的申请日(注:案情中提到的某年是指同一年)。【问题】  (1)优先权的含义?  (2)如何确定专利申请日?  (3)中国专利局依法应授予谁专利权?【答案】  (1)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又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其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的权利。优先权包括国际优先

3、权和本国优先权。  (2)专利申请日也称关键日。确定专利申请日的方式有: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申请日;如果专利申请文件通过邮局邮寄的,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楚的,除申请人提供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3)中国专利局依法应授予日本某公司专利权。因为,日本和中国均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和我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日本某公司依法享有国际优先权。通过优先权的适用,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日应是某年的5月7日,而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向中国

4、专利局申请专利的日期是某年的9月10日,在5月7日之后。因此,日本某公司是先申请人,专利局依法应授予先申请人(日本某公司)专利权。【解析】  (1)《专利法》第29条就优先权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优先权的核心内容是申请人的在后申请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作为其申请日。  (2)《专利法》第28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规定是确定专利申请日的依据。  (3)通过适用国际优先权,日本某公司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则早于某大学光学研究所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日期;而根据先申请原则,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本案的难点是有关优先权的

5、适用问题。《专利法》第29条规定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根据该条的规定,优先权分为本国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本案适用国际优先权。在此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本国优先权只适用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适用本国优先权;而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均适用国际优先权。本案中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是将专利局实际收到专利申请文件日期作为惟一的申请日,忽视优先权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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