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基于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的比较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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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7卷第5期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V01.27No.52014年9月JOURNALOFNINGBOUNIVERSITY(LIBERALARTSEDITION)Sep.2014论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基于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的比较分析郑曙光,胡琼(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摘要:消费者后悔权与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产生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并经过了各自的发展历程。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入法之前,经营者已有了无因退货许诺实践。消费者后悔权是一项法定的消费者权利,也是一项不同于合同法上撤销权和解除权的形成权

2、,而经营者无因退货许诺则表现为民法上的允诺行为,对消费者也构成债法上的请求权。通过对两项制度的比较分析,以揭示它们在价值目标、行使机制等方面的异同性,从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消费者后悔权的背景下,两项制度在融合和差异化发展中如何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关键词:消费者后悔权;无因退货许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债法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124(2014)05—0081—06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干预的大背景下,并最终

3、通过立法予以确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国它经历了从单行立法到统一立法、适用范围狭小外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史,非为我国首创。为到逐步扩充、简单概括规定到愈渐具体规范的过防制度移植可能导致的水土不服问题,我国立法程,以致我国移植过来的后晦权制度已相对成熟。者对它采取谨慎的立法态度,这可从2013年修后悔权制度肇始于欧美国家,一般称之为改后的《消法》第25条可见一斑;与此相联系“冷静期”(Cooling—ofperiod)、“撤回权”(Right的是,在我国消费者后悔权人法之前,民间则在ofw

4、ithdrawa1)。19世纪50至6O年代,资本主义发展着一项考量经营者诚信的无因退货许诺。它国家经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得到充分们既不同源,又不同体,在其发展中有各自的适发展,国家积累了相当的财富。但随之而来的是用范围、行使期问、保障手段等。面对相融抑或社会矛盾凸显,工人运动和消费者运动发展势如相克的两项制度形态,从立法政策层面是促进其破竹,基本席卷整个资本主义国家。经近一个世融合还是力推其分野,涉及到诸多问题需要作比纪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博弈,消费者权益保较分析,从而在立法与现实之问寻求一种符合

5、制护理念在各国生根发芽。一方面,不少经营者采度理性的契合与照应。取新型的销售技巧积极寻求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本源与价值追求利益平衡点,在谋求自身利益时兼顾消费者权(一)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缘起和发展益;另一方面,国家从“守夜人”角色中解脱出消费者后悔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对那些以来,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开始制定给予消费特定形式所购买的商品和服务于合理期限内无者倾斜保护的法律法规。条件退货的权利。消费者后悔权作为一项消费维最早的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立法出现在信用权制度诞生于消费者运动兴起以及国家加强经

6、消费领域。1964年英国在《租赁买卖法》中规收稿日期:2014—06—12基金项目:浙江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基金项目(JDM1203)第一作者简介:郑曙光(1962一),男,浙江舟山人,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商法。E—mail:82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定了后悔权的内容。⋯随着新的交易类型和交易场交易商品,而《消法》则仅局限于非现场交易。方式的出现,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也在拓学者与业界因此担心,如果立法政策引导不好,展。在美国,消费者后悔权最先出现在州立法上,会导致地方政府业已推动的经营者无因退

7、货许1968年美国联邦颁布《诚实信贷法》,该法第2诺的倒退,从而给消费者带来不利益性。章第5条对撤回权做了规定。美国的《消费信后悔权制度人法,其法律价值在于实现实质用保护法》也有过类似的规定。根据该法第125的公平正义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一般交易可以看条,商品提供者一开始负有告知义务,告知消费作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契约,属私法范畴,者可以在交付交易书面文件日起至第三天止拥根据私法自治原则,消费者不应享有单方面的反有取消此次交易之权利。同时,在消费者行使此悔权利,即消费者不能以“不满意”为由单方面项取消交易权时

8、,经营者必须在l0天内退还之解除消费合同。但消费者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前得到的价金,消费者只需退还拿到的商品即尤其是现代,消费者对充斥着日常生活的商品或可,不用承担费用。日本在1976年的《访问贩服务在短时间内难以判断据以做出交易决定的卖法》中也确立了消费者反悔权制度。p德国在信息真伪,经一定的冷静期,产生消费的不满意1974年也在《分期付款买卖法》中增加“撤回权”。或反悔难以避免。故《消法》加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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