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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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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从自理、介助到介护变化全程的不同需要进行设计。 第4.1.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应按老龄阶段介助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第4.1.3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其出入口、老年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为老年人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 第4.1.4条 老年人建筑层数宜为三层及三层以下;四层及四层以上应设电梯。4.2 出入口 第4.2.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宜采取阳
2、面开门。出入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1.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第4.2.2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出入口造型设计,应标志鲜明,易于辨认。 第4.2.3条 老年人建筑出入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第4.2.4条 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第4.2.5条 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 第4.2.6条 出入口顶部应设
3、雨篷;出入口平台、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的材料。4.3 过厅和过道 第4.3.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和空间。 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第4.3.2条 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第4.3.3条 老年人出入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
4、地面不宜有高差。 第4.3.4条 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0.65m高处宜设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4.4 楼梯、坡道和电梯 第4.4.1条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老年人公共建筑,应设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缓坡楼梯。 第4.4.2条 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第4.4.3条 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5、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第4.4.4条 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
6、应留有深度不小于1.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第4.4.5条 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第4.4.6条 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
7、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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