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串讲班苏苏2015jjfjy0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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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撤销代理、债务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行为、授予代理权、放弃权利。  2.要式法律行为:建设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书面形式。  3.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但可以附义务)。  4.★实践合同(交付时,合同成):保管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    【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

2、方面:有效2.其余:无效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2.其余:效力待定无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效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无效【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  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  (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  (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  (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

3、重损害利益  (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5)显失公平: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2)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3)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行使(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主张诉讼时效抗辩)。  【注意】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考点3】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代理能力欠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第3页2

4、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    经济法代理权滥用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效处分能力欠缺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买卖合同有效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行为能欠缺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追认权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催告权(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撤销权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考点4】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考点5】代理  1.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不得代理的行为:人身性质(如立遗嘱、结婚等);双方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如表演等);违法行为。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代理权的滥用自己代理;双方

6、代理;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连带责任)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注意】越权代理≠越权代表:越权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越权代表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考点6】诉讼时效的概念  1.诉讼时效的概念:丧失胜诉权(债务人主动提出、一审期间提出),不丧失起诉权、实体权利,强制性。  2.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必背法

7、条】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必背法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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