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施意.doc

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施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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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宁区促进与高等院校合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了促进与高等院校更务实合作,全面提升长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实力,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第一章指导思想第一条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对接“四个中心”总体要求,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承载区的建设,充分利用区域内各类优势资源,通过深化长宁区与高等院校务实合作,促进产业能级提升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优化区域发展布局,提升城区综合实力,为长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第二章主要范围第二条突出产业导向。支持与上海市“四个中心”建设相关的国际贸易、国际金融、国际航运、服务贸易、教育培训、法律

2、服务等产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第三条突出重点区域。支持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以及与交通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合作园区重点区域的发展。第四条突出学科优势。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依托优势学科创办各种创业中心、科技型企业、智囊机构等,营造优质发展环境。第三章主要内容第五条对高校的扶持1、区政府设立专项引导资金。设立长宁区与高等院校合作专项引导资金,用以扶持区校双方合作培育的产业、共同引进的企业,促进教育服务业发展。长宁区在“十二五”期间由区政府每年从

3、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专项引导资金。主要用于:(1)贷款贴息。使用贷款资金,对园区进行投资改造建设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楼宇、教育楼、原有建筑设施等进行改造成为载体的项目;对产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骨干项目等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50%,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专项补贴。使用自有资金,对园区进行投资改造建设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项目;对利用现有工业厂房、楼宇、教育楼、原有建筑设施等进行改造成为载体的项目;对产业领域中发挥引领作用的重点项目、骨干项目等给予一次性专

4、项补贴,每个项目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对同时符合申请贷款贴息和专项补贴条件的项目,由申报单位从二者选一,不能同时申请。(3)房租补贴。对产业园区内设立和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企业、大师工作室、律师事务所、研发设计中心、教育培训单位、机构等,经认定后给予适当的房租补贴。每年每个单位房租补贴比例最高不超过房租的5%,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2、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长宁区支持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按《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长宁区落实配套资金,由市、区、校三方出资共同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长宁

5、分基金。3、支持优势学科建设。经认定后对于高等院校的优势学科建设,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第六条对高校产业的扶持鼓励高等院校及其优秀人才创办各类国际贸易和智囊研究机构、职业教育办学单位、高新技术企业、律师事务所、大师设计工作室、研发设计中心等;鼓励新引进的国际国内企业和机构,符合《长宁区“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的企业,以优先发展类、重点发展类、一般类三种进行分档扶持。第七条对区校共建特色园区的其他支持为入驻的中小企业提供金融结算、融资等金融便利服务;对学科带头人、入驻园区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提供就医保健便利;为园区企业员

6、工提供午餐服务便利;按企业需要提供会计、法律服务便利;园区企业中优秀人才、业务骨干以及高层次海外领军人才的激励,按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为园区的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力资源保障;鼓励支持各园区依法依规设立各类行业协会,积极探索通过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减轻企业的事务负担,提供行业便利。对第五条、第六条的扶持均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经区政府按程序认定批准,具体申请程序参见本意见第五章。第四章认定条件第八条申报企业或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税务登记在长宁区;2、符合《长宁区“十二五”期间产业发展导向目录》;3、新引进入

7、驻环东华时尚创意产业集聚区、华东政法大学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工程技术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园区的企业和单位。第五章申请及审核程序第九条由企业和单位进行申请,各园区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企业申请纸质材料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报送区发改委(区校合作推进办公室简称“区校办”)。第十条由区发改委(区校办)、商务委、科委、司法局、人社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行使对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职责。对企业和园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评审小组认为有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十一条经评审小

8、组审核同意的项目,上报区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及预算主管部门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单位下达资金。第六章申报时间第十二条对符合第五条、第六条的项目申报和认可实行常年受理;对政策扶持兑现的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1日,由企业按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申报。第七章申请材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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