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总论学习感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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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它需要我们记住大量的名词解释,像各种主刑、附加刑和非刑法性措施,我觉得在记忆之外理解是十分重要的,从我们之前的课堂练习中激烈的讨论就能看出来,我们对于一些难点还是理解的不够。像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分辨,特别是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我认为在分辨两者时一定要注意行为人是否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意识。还有量刑中法定情节的应当和可以,应当表示必须,可以就是法官使用他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了。数罪并罚的三种计算方式也许最开始还不是太理解,这就需要多做多看多分析,所谓书读百遍其义自现。什么情况下属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我认为看

2、各种版本的教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理论知识,而要真正做到运用这些知识,多看案例多分析案例将所学的知识一个一个套入案例中,不太理解的知识会随着眼界的开阔而渐渐明朗。下面我给大家讲一个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的案例。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2006年10月至2007年年底,王召成先后3次向倪荣华购买氰化钠。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王召成先后3次向李光明购买氰化钠。王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

3、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2008年5月和2009年7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向王召成分别购买氰化钠1桶和1袋。2008年7、8月间,被告人钟伟东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5袋。2009年9月,被告人周智明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3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例。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五人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4、,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犯罪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且各犯罪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所以属于共同犯罪。在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就是说只要做出买卖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主观恶性小,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这五个被告人均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5、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适用缓刑。最后我想说的是,我们要学习的不仅是各种名词、概念、法条,更是法律精神,我们所需要的不仅是满腔热血,还要有一颗负责任、肯钻研的心。希望大家在日后的学习乃至工作中,都谨记我们是一个法律人,不要因外部环境而失去赤子之心,牢记法律精神吧,它在任何黑暗的时候都会是一盏照亮前路的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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