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护理学院餐厅承办合约书-总务处.doc

台北护理学院餐厅承办合约书-总务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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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勞務採購合約書標的名稱:100年度學生餐廳及便利商店委外經營立合約人(機關):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立合約人(廠商):合約書第30頁;共30頁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學生餐廳及便利商店委外經營合約書茲為廠商承辦機關餐廳供應機關教職員工生膳食及經營便利商店,經雙方協議,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壹、餐廳第一條 合約期間本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1年7月31日止。本校保留後續擴充2年〈一年續約一次〉權利,合約期滿,經甲方評估得予續約或重新招標,並以原契約條件及租

2、金核算。第二條 費用負擔(一)廠商承辦膳食所需水費、電費、瓦斯費、營業稅、房屋稅、地價稅等依規格書分擔比例及其他任何耗費均由廠商自行負擔。  (二)廠商並須付機關餐廳及便利商店場地租金,一年租金壹拾伍萬元整;每月以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計(七、八月免收),每月五日前向機關出納組繳納。  (三)前二項費用廠商如逾每月十日前未繳,機關得自保證金扣抵,並得解除合約。第三條 禁制約定  (一)廠商不得以機關名義,對外賒欠貨物或借貸金錢,亦不得以機關名義,對外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凡廠商金錢上之一切行為,概與機關無關。

3、廠商應繳之各項稅款,應自行繳納,如有逃、漏稅之情事,應自行負責。(二)機關所提供之物品及財產,廠商不得帶出校外使用。第四條 協同義務  (一)廠商僱用員工應遵守下列規定:1.廠商廚工人員(含原有員工、新進人員、試用人員及工讀生等)於開始進駐餐廳前十五日,須將廚工最近三個月內公私立醫院或機關指定醫院廚工健康檢查證明交給機關,始能從事工作,其項目包括胸部X光(大片)、梅毒血清反應、皮膚病、A型肝炎、肝功能、傷寒、眼疾等項檢查。若患有上列傳染性疾病及不適宜餐飲工作者,不得僱用。體檢報告應隨時接受衛生相關單位稽

4、查。2.廠商所僱用之廚工每年須體檢一次,並將結果交機關查驗,凡廠商僱用人員異動時應隨即通知機關,新進人員應於開始進駐餐廳前十五日內交上述合格之健康證明,始得進駐。廠商合約書第30頁;共30頁應隨時接受機關所安排之臨時性健康檢查或健康狀態抽驗,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從事機關餐廳之工作。3.各工作人員之品德、行為與安全概由廠商全部負責。廠商應造具員工名冊,詳實記載姓名、年齡、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烹調技術士證照調查表(附件一)。並須排列營業時間表、清潔工作日程表及員工職務分配表,送交機關。4.廠商於新進駐或解僱員

5、工時,應即時填送異動名冊通知機關。  (二)廠商人員之管理,應遵守下列規定:1.餐飲從業人員每學年需參加校內外衛生(營養)講習至少八小時,並繳交相關書面記錄。2.廠商人員休息時,不得在廚房內躺臥;廚房、餐廳及庫房內,不得擺放掃除用具及私人用品。3.廠商人員不得居住在餐廳或廚房內,亦不得晾曬衣服、鞋襪等。4.廠商人員嚴禁在機關提供營業場所範圍內有賭博、酗酒、毆鬥及收留有犯罪嫌疑、犯罪前科及不相關之人員,或存放違禁物品及其他不法情事,並不得飼養家禽、家畜等。5.廠商人員嚴禁與學生發生爭吵或毆鬥情事,若有爭執

6、,應即報請機關學生事務處處理。6.廠商人員如有服務態度不佳者,經機關教職員工生檢舉後,廠商應即督導改善或予解僱。7.廠商應辦理意外責任險及火險,以保障機關教職員工生之安全。第五條 營業範圍及時間(一)營業對象:本案服務對象為本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二)營業範圍:機關石牌校區餐廳,依規格書所定之範圍及經營項目。(三)營業時間:依規格書之時間。寒暑假期間、星期例假日及天然災害發生時,應配合機關要求決定是否供應膳食。(四)非營業時間,廚工人員不得進入學校。第六條 營業約定(一)廠商在營業時間內,非經機關同意,不

7、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業。(二)廠商在營業時間內,應指派專人負責留駐餐廳,隨時協調及處理問題。(三)廠商嚴禁將經營權頂讓,或委託他人經營;機關因而遭受損失時,廠商及保證人應負賠償責任。(四)營業時間:營業時間:(例假日至少提供一項營業項目)1.中西式:早餐6:00-10:30合約書第30頁;共30頁2.中西式:午餐11:00-14:00晚餐16:30-19:003.飲料吧台:11:00-19:00第七條 設備場地之借用及返還(一)機關現有餐廳之設備(財產清冊於決標後由機關提供予廠商),於合約簽訂後由廠商向機

8、關保管單位借用。(二)廠商如需修改、增加設備,或於餐廳內裝修水電瓦斯管線或裝潢時,為維護公共安全,須先由設計師蓋章後提出書面計劃申請,經機關同意後,始可施工辦理,其費用由廠商負責;廠商為上述修改而未經機關同意,機關得逕行解約。(三)廠商於合約期滿或終止、解除本約後7日內,應自行遷離,其包含因履行本合約所購置之設備、裝潢及留置之動產,並將場地恢復原狀返還機關。(四)廠商若未於本約期滿、終止或解除本約後7日內自行遷離,並將場地恢復原狀返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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