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管办的工作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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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管办的工作地位     审管办应是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的内设机构,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其重要性和工作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管理职能的专门性。法院内部管理机构过去主要有实施队伍管理的政治部(处)、实施机关事务管理的办公室(司法行政部门)、实施调研统计的研究室等等,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实施审判业务的管理。各审判机构、庭长、法官既是审判职能的履行者又是审判管理职能的实施者。但是在具体地工作中往往是“重审判轻管理”;在相互协调配合中,常常是“重局部轻全局”。因此,在人民法院审判格局中确实需要一个承上启下、连接各方的枢纽,以协调、沟通各方面的工作;审

2、判委员会、院长也的确需要这样一个参谋助手。因此,建立一个独立的、专门的、常设的审判管理机构的新模式势在必行。这种新机构,应不同于临时性的不占编制的议事协调机构。2.审判管理职能的综合性。在过去南充两级法院内部管理模式中,系属审判管理的绩效和统计评估、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业绩考评、审判事务、督查、督办等管理职能分属研究室、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政治部和办公室等多个部门,形成多头管理,职权、责任分散,不能形成合力,导致工作缺陷,为改变这种状况,创新管理模式,将审判管理由多头型向归口型、由分散型向整合型、由挂靠型向独立型方向转化。就必须建立具有综合职能的管理机构,即审管

3、办。3.审判管理地位的权威性。人民法院的管理应包括四大模块,即审判管理、干部队伍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这四大模块又是通过政治部、审管办、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含机关服务中心)来实施,类似部队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部”四大机构。但是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干部队伍管理、司法政务管理、后勤保障管理都是为审判工作服务的。这几项管理的目的都是为促进审判工作更好地开展,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以保障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社会稳定。因此,这几项管理应密切协调配合,并应向审判管理倾斜。4.审判管理主体地位的主导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具有主体多元性的特点,不仅

4、包括院领导的决策管理和宏观管理,还包括审判业务部门的微观管理和法官的自主管理。审管办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与其他审判管理主体的关系中,审管办作为一个专门机构,既要辅助其他管理主体,又要弥补其他管理主体的不足。要始终围绕审判工作的核心地位和综合性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功能,协调各审判职能机构,积极发挥规范、引领、辐射的能动作用,形成保障法院审判工作高效、有序运转系统质的总合效应,在审判管理体系中担负主导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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