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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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照市港口禁(限)航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在恶劣气象条件下港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船舶、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人命财产和海洋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日照市港口水域(包括石臼港区和岚山港区)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商船、施工船、港口辅助船及其船员、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及有关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恶劣气象条件系是指大风、浓雾、大浪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气象和海况。恶劣气象信息以当地气象部门播发的预报为准,但能见度不良等情况以实地实测为准。第四条日照海事局是

2、实施港口禁(限)航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制定船舶禁(限)航标准,在特殊天气条件下,有权采取限航或禁止船舶进出港或令其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强制性措施。第五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根据情况采取必要的限航措施,如实行单向通航等适当的船舶交通管制。港航、引航、港口等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予以配合,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一)港口海上风力6级以上(含6级)8级以下;(二)港区能见度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三)港区海上涌浪为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四)其他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第六条当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部门应实行船舶交通管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3、港航、港口等单位应配合海事部门加强对在港船舶的动态监控,确保船舶及港口设施安全。(一)港口海上风力8级及以上(含阵风);(二)港区能见度低于500米;(三)港区海上涌浪为3米及以上;(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第七条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港口施工作业船舶等特殊船舶在大风天气条件下开航还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规定;(二)符合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限制开航风级规定。对于国际航行的客船若抗风等级高于本条第二款规定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符合船舶安全适航风级的范围内执行。第八条本规定未列明的其他特殊条件(情况)下的

4、船舶禁(限)航,应根据特殊条件(情况)下船舶种类、码头(泊位)情况、天气海况等由海事部门或由海事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决定。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交通管制及解除交通管制,应及时通知港口、引航等各相关单位。第十条因抢险救生或其它特殊需要时,可不受本规定限制。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日照海事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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