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doc

增值税纳税申报代理业务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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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指引——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3.2.1号(试行)3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资质的涉税服务人员(以下简称“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服务行为,提高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专业税务顾问业务指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承办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房地产业

2、纳税风险评估服务,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和其他相关信息。35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服务,实行信任保护原则。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一)委托人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二)委托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的;(三)委托人要求违反

3、涉税专业服务执业基本原则的;(四)其他因委托人原因限制业务实施的。如已完成部分约定业务,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并就已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不承担责任。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服务,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服务,在程序上应当遵循《税务师行业质量控制指引(试行)》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程序指引(试行)》的规定、在业务承接、业务委派、业务计划、业务实施、业务成果递交、业务记

4、录归档等服务各阶段,充分考虑对执业风险的影响因素,使执业风险降低到可以接受的程度。第二章业务定义与目标第七条3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双方确立委托关系,指派本机构涉税服务人员对委托人指定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归集、整理、分析、判断,对被评估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涉税风险进行筛查、识别和评估的服务行为。本指引的房地产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代码》(GB/T4754-2017)规定的行业属性及编号中的房地产业(门类行业行业代码:K)—房地产业(大类行业行业代码:

5、70)—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类行业行业代码:701)—房地产开发经营(小类行业行业代码:7010),即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发,以及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房屋等活动。不包括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在接受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委托前,应当指派能够胜任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根据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需要,确定项目经理和项目组成员。由项目负责人确定房地产纳税风险评估的业务计划。第九条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纳税风险评估事项预估的复杂程度、风险状况等情况,制定房地产业纳税风

6、险评估总体业务计划和具体业务计划,35确定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时间安排、业务范围、人员分工、沟通协调、执行程序等事项。第十条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范围主要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纳税风险评估;(二)房地产设计施工环节纳税风险评估;(三)预售及销售环节纳税风险评估;(四)投资性房地产纳税风险评估;(五)接受房地产投资纳税风险评估;(六)房地产清算纳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及涉税服务人员实施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通常包括五个阶段:风险评估资料收集、风险点筛查和识别、风险点研判、风险等级判定及风险提示。一般应执行以下流程:(一)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业纳

7、税风险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二)获取与房地产业风险评估的资料;(三)对资料和数据进行梳理筛选;(四)设计房地产业风险评估指标;(五)对风险点进行筛查、识别;(五)甄别风险的程度;(六)纳税风险评估准备,填制纳税风险评估底稿及其附列资料;(七)纳税风险评估报告确认和签署;35(八)纳税风险评估的后续管理。第三章业务实施第一节资料收集第十二条涉税服务人员应制定风险评估资料收集范围、收集口径及文档格式,书面列示资料清单。第十三条涉税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列示资料清单、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取得并归集与房地产业纳税风险评估事项有关的涉税资料,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8、下列资料:(一)《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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