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安全技术培训讲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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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技术培训讲义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特种作业: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方可上岗作业。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1、《安全生产法》实行日期:2002年11月1日2、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1)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的观点去处理和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事故隐患事故隐患(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

2、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节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的内容一、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1、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赔偿权利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2、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往往存在着一些对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带有危险、危害的因素都有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可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

3、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3、有对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和建议的权利;《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决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他人不能替代的作用预防为主、防患未然。维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的需要监督企业按章行事,杜绝事故的发生。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

4、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警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照章指挥,保证安全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体现,杜绝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第一位。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

5、四点: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2、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业人员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导致从业人员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有

6、四个:法定的安全生产义务不明确;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差,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行生产经营作业;因从业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明确,查处依据不足;有关责任追究的法律规定极轻,不严。⑴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际上就是依法进行安全生产。⑵佩戴和使用劳保防护用品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劳动防护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

7、法定义务,从业人员不履行该项义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承担法律责任。⑶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⑷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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