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CA-10C-05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差异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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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53)2004版与2009版差异表第13页,共13页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53)(正文)序号差异内容CNCA-10C-053:2004CNCA-10C-053:20091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将侵入或盗用车辆的行为指示出来的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车辆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给车辆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车辆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车辆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1 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汽车防盗报警系

2、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所涉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是指在设置警戒状态下对未经许可打开任何车门、行李厢门、前盖和发动机仓盖的行为实施探测、发出报警信号并能止动汽车的报警系统,包括市场销售的用于安装到在用汽车上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提供给汽车生产厂用于安装在出厂前汽车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包括汽车本身已具有的防盗装置或系统。24.1.1.3 进行设置警戒/解除所采用的方法、技术不同或报警传输方式不同的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不可作为一个认证单元。认证单元的划分说明见附件1《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3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

3、附以下资料:1) 委托人的资质证明;2) 生产企业资质证明及企业概况;3) 产品生产依据的标准、工艺流程及其控制说明;4) 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销售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5)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6) 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7) 其他资料。4.1.2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正式委托认证的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的资质证明(包括: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委托协议等);2)产品依据的技术标准、电气原理框图、产品照片(外观、内部结构、电路

4、板)、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及安装说明;3)同一认证单元内各个覆盖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及关键元器件清单;4)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及工艺控制说明;5)生产企业满足附件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及附件4《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要求的质量控制文件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53)2004版与2009版差异表第13页,共13页序号差异内容CNCA-10C-053:2004CNCA-10C-053:200944.2.2.1 检验标准GA 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4.2.2.1检验标准GB20816-2006《车辆防盗

5、报警系统 乘用车》GA/T553-2005《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通用技术要求》54.3初始工厂审查……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个样品,重点核实以下内容:1) 认证产品的铭牌、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检测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的样机及申请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3) 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元器件、影响功能和性能的关键件、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元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如对以上检查项目有疑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

6、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2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4.3.3 初始工厂审查的范围应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型号和加工场所。4.3初始工厂检查……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见附件4)为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致性检查的基本要求。初始工厂检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现场抽样重点核实附件4中第3条款内容。若认证单元覆盖多个销售型号的产品,则每个型号至少抽取1只(对)样品加以核实。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5倍。当对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有疑

7、义,且只有使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手段才能认定时,需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检测的数量为1套。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依具体情况确定。汽车防盗报警系统认证实施规则(CNCA-10C-053)2004版与2009版差异表第13页,共13页序号差异内容CNCA-10C-053:2004CNCA-10C-053:200964.5获证后的监督……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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